问答详情

律师您好,现在我有一件发生在我身上的房屋买卖债务追讨案件,需要向您咨询。案件的具体过程如下:

  2010年9月,被告人王某向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面积140.79平米。由于我贷款购买这套房仅一年时间,房产证没有办下来,所以在后来与被告人签订的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签了如下协议:“房屋购置款共72万元,购房人王某先给付36万元,等房产证办下后支付剩余36万元并过户。”,在被告支付了36万元后,我将钥匙交给被告,被告装修后入住。

  2011年11月,我还清贷款将房产证办下来后,向王某追讨剩余36万元购房款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是王某以暂时无力支付为由,提出以月息2%将剩余36万元购房款作为向我的借款,利息按月支付,半年后还清,并且签订了相关协议。但是王某在支付了4万元利息后就再也不支付,并且不支付剩余购房款。在本人多次追讨剩余购房款以及利息无果的情况下,我于2013年1月向法院起诉王某,追要剩余36万元购房款以及利息共计46万元。2013年4月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王某出庭,后经当地法院调解,又签订了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被告王某在六个月内分六次将所欠46万元及六个月内产生的利息付清,在全部付清后办理过户。”。

  在法院判决后,王某还是不按调解协议支付欠款,又多次催讨无望后,本人于2013年11月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执行局局长提出我与被告最好能自己私下解决。但是被告由于欠债太多,已经外逃,在家中仅有妻子孩子,被告妻子态度蛮横,拒不告知我被告联系方式。我与被告无法联系。在我每天去法院执行局请求法院帮助的情况下,执行局才在2014年4月底去被告所购我的房屋中给被告下了强制执行通知书,被告妻子接收的。被告于第二天给执行局打电话,承诺2天内回来解决此事,但是到现在依然杳无音信。

  我现在主要的问题是:

1、该如何继续追讨债务?

2、被告现在在外欠下千万元债务,且都经法院判决后处于强制执行阶段,肯定无力偿还欠我的钱,我现在能否向法院执行局要求强制被告妻子孩子搬出所购房屋,我将被告之前支付的部分购房款退还被告(房屋现已贬值)?

3、我有意向法院执行局提出“由法院查封该房屋拍卖后扣除被告所欠欠款给原告,剩余部分给被告”是否合法?

4、法院执行局以“不能强制被告妻子孩子搬出所购房屋,也不能拍卖,只能等被告主动回来”为托词,不积极强制执行,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我能否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

5、现在的情况简单说就是“房产证是我名字,被告仅交纳一半购房款,被告现在外逃躲债,被告妻子住着房子,法院推脱不积极执行。”我该怎么办?

????如果您还有什么情况和材料需要了解的,可以联系我,谢谢您了!

调解 2019-01-02 18: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如果在法院执行时,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及家人的,说明被执行人及家人并不住在该房屋内,另有住处,不能证明被执行人的唯一的一套住房,可以依法执行。  
    2、如果确实是唯一的一套住房的,仍可以由法院依法通过评估、拍卖的方式,依法处分该房屋,所得款在执行限额内作为执行款交给申请人,余款扣除执行费用和评估、拍卖、公告等费用后,仍归被执行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劳动仲裁胜诉后,只要对方未提起诉讼,该裁决已经生效。而对方拒不履行裁决义务,你们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提交书面申请执行书。  
    2、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裁决书原件而不是复印件。  
    3、申请执行的事项,只能是裁决书裁定的范围,不可以提其他要求。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强制执行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执行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它们一经确定,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申请人,又称被执行人。申请人是胜诉的一方,被申请人是败诉的一方。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组织,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执行本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原则上也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采取重大执行措施时,应当有司法警察参加。  如果被申请执行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在外地、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员又不便前往执行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函后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30日内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次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托人民法院执行。
  • 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如果担心债务人转移财产,可在起诉时申请房产保全。如果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可对债务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处理。如果胜诉,债务人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若债务人不存在无力偿还的情况。法院一般会支持的强制执行申请的。
  • 关于欠款协议问题的解答,
    1、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一旦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2、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4、若其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将会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海南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