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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的调解内容是否能作为依据,证据

调解 2018-12-22 00:06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再审。否则不可以
  • 不违反调解书约定,当时是不要求法院分割房屋产权。并非对房屋已经分割完毕。
  •  一,房屋遗产在继承上,跟别的遗产原则上跟别的遗产并无区别,也是有遗嘱的以遗嘱为准,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所区别的是,房屋遗产过户,一般需要经过遗产继承公证。
    二,关于遗产继承后的分割问题:继承开始后,同一序位继承人之间,应该均等分配遗产,一般不能多分或者少分。如果继承各方对此有异议,可以各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请有公信力的第三人调解,调解不成,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遗产继承不适用于仲裁)。
  • 如果分割房屋遗产的方法在客观上可行,且不损害房屋的效用,不影响生产、生活, 可以分割处理。对于不宜分割的房屋,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处理:
    折价补偿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标准,并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共有方法。各继承人也可以商定遗产房屋为共同所有,可以是按份共有,也可以是共同所有。在房屋遗产分割中,应尽量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共有的方法并没有彻底解决纠纷,应视为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如折价一方因经济能力负担不起折价款时,采取共有方法,也可减少矛盾。
    《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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