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目概况

项目名称 城关街道办事处马各庄村回迁安置房项目

地区 北京 性质 新建

进展 环评审批 投资总额 34163.13万元

污水处理措施 建设中水处理站

建设单位 北京燕房新城投资有限公司?联系人:马伯瑜?联系电话:13699281357

北京燕房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在房山区城关街道办事处马各庄村,规划第7号街区地块YF07-047和地块YF07-035建设“城关街道办事处马各庄村回迁安置房项目”。规划用地四至范围:东至工业区中路,南至规划纬四路,西至规划经二路,北至规划纬二路。总用地面积65793.10?m2,其中建设用地30152.72?m2,代征道路22065.17?m2,代征绿地13575m2。总建筑面积102920m2,包括地上建筑面积为75382m2,地下建筑面积27538m2。共建设5栋住宅楼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地上建筑层数12~15层,容积率2.5。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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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地号:?110103900112000000?

土地使用证号:?京房国用(2013出)第00124号?

土地使用权人:?北京燕房新城投资有限公司?

土地坐落:?房山区城关街道办事处马各庄村定向安置房项目?

终止日期:?2082-11-18?

地类(用途):?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出让?

使用权面积(平方米):?15894.75?批准日期:?2013-07-30?

备注:?110103900112000000?

土地使用证号:第00124号?

土地使用权人:?房山区城关街道办事处马各庄村定向安置房项目?

终止日期:

房产纠纷 2019-05-10 06: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工业用地出让流程:
    一、公布工业用地出让计划信息。每年年初,市政府依据莱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确定用地范围及用途,由市国土局公布出让计划信息。
    二、提交用地预申请。有关单位及意向用地单位依据国土局公布的出让信息,向市国土局提交用地预申请,并缴纳3万元保证金。
    三、确定用地条件。市政府召开联席会议,根据预申请确定的用地项目,组织国土、城建、环保、发改、外经、招商等部门及有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土地利用条件以及上报地块。
    四、组织进行土地报批。对各相关单位签署意见的用地,由市国土局组织进行权属确定、测绘、清点青苗及附着物,并与被用地单位及个人签定补偿协议,及时组织上报审批。省政府批复后,发布二次公告,市财政局将征地费在3个月内拨付到位,相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及村庄在补偿到位后1个月内清障结束。
    五、签署土地利用意见,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预申请项目所在地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到有关部门签署《莱西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工作联系单》,外经、发改、环保、城建等部门对这些项目的产业政策、投资强度、环境保护和规划签署意见,市国土局以此为依据将土地纳入储备,拟定公开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进行公开出让。
    六、办理相关手续。用地者竞得土地使用权后,凭《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到发改局、环保局、城建局等部门,依法办理工业项目立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报批手续,报批手续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由国家发改部门负责立项的工业项目,报批手续应在12个月内完成;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由省发改、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立项的工业项目,报批手续应在9个月内完成。由市、县(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由市、县(市)发改、经贸部门负责立项的工业项目,报批手续在6个月内完成。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完相关报批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建设项目立项、规划、环境评价等有关报批手续办完后,用地者到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 国有土地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四)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
  • 《土地法》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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