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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妹妹04年结婚,婚后买的一套房子,一人一半出钱,后来装修都是我妹妹在我这里借钱的,那个男人是小学老师,工资那首不高。后来我妹妹都是自己打工还我钱,男人没管。那人一直有精神病,婚前他隐瞒,妹妹不知道的,结婚后他不吃药,过年发精神病才知道的,还住院几个月治疗。也是那人不能生小孩,他愿意要小孩,商量去做了试管生一女孩,现在马上1岁半。试管他也给了钱的,后来小孩没有随他姓,从出生到现在没有给过一分钱,我借钱给我妹妹用的。小孩不是他亲生的,他当时都同意的。现在说不跟他姓他都不管。这次带小孩回去,他是真的不管。我现在想问的是,我妹妹在我处借的钱,那个男人应承担吗?用于小孩的。离婚他应该给小孩的抚养费吗?他转了几万块钱妹妹吧存在复印保留,离婚要分吗?房子应该一人一半吗?离婚用不用提他精神病的事?求助那个男人应承担吗?离婚他应该给小孩的抚养费吗?房子应该一人一半吗?离婚用不用提他精神病的事?

离婚 2019-05-24 23: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精神病史者的对方可以提出离婚.在离婚诉讼中,是否准予离婚法定理由是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但具体到本案,则应分析被告的精神病对婚姻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准予离婚。这一司法解释的意见在新修订的婚姻法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这种精神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普遍应用的。
  • 第一,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第二,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第三,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子女抚育费可以采取以下的给付方式:一是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这主要是指有固定收入或虽无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当收入的父或母,应按月给付;从事农业生产或收入较高的父母,可按季或年给付;特殊情况下,也可一次性给付,如当事人有充分的经济能力,有条件一次性给付的;对于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同胞的离婚案件,对子女的抚育费一般都做一次性给付的处理,以免日后发生执行困难。
    二是以物折抵。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确定的子女抚育费所要给付的数额,用归属与无经济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财物,以相当的数额,折抵抚育费,交付抚养子女的一方。
  • 离婚财产分割不是绝对的一人一半。夫妻双方可以就财产分割进行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诉讼解决,法院通常情况会按照共同财产一人一半,个人财产不予分割的原则进行判决。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草案”明确:“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有些人据此认为,姓名权是私权利,自己起任何名字都可以不受约束。随父随母都可以。 需要到公安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书面申请。
    一般情况下,可以更改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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