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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奶奶,立了一份遗嘱,上面她的子女都签了字但当时立遗嘱时并没有请公证处公正只是子女都在场并且签了字并且这份遗嘱所有子女均持有一份复印件,请问此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吗?现在有一女已经不承认此遗嘱的法律效力请问有根据吗?

继承 2018-12-26 09: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有五种形式,每一种形式的遗嘱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有效。
    1、公证遗嘱,经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自书遗嘱,立遗嘱人自己书写遗嘱,有立遗嘱的日期及立遗嘱人的签名;
    3、代书遗嘱,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个人书写、注明年、月、日,由代书人及其他见证人、立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有两名以上见证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要在紧急情况下才可立口头遗嘱,且需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紧急情况消除后应该立为其他遗嘱,否则该口头遗嘱无效。
  •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规定了遗嘱继承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谁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其法定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却尽了赡养义务,使被继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顾,在精神上得以慰藉,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指定尽了赡养义务人(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其遗产,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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