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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后,并且涉及到拆迁置换楼房,叔婶利用奶奶争夺我们的房产,后来我奶奶去世,叔婶伪造了一份假遗嘱将我奶奶继承我父亲的财产都由叔婶继承,涉及房产继承纠纷,因为房产有纠纷,现在置换的楼房不给起房本。现在一审判决遗嘱生效,要求我们赔偿叔婶所判平米的折价款,我不服,想上诉,鉴定遗嘱书写时间什么的,如果中院维持原判,我该怎么办?如果我不上诉,把钱给他们,是不是可以通过法院要求帮我把房本办下来?

继承 2018-12-26 07: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  
    1、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2、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3、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  
    4、被篡改的遗嘱;  
    5、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
    二、
    三、四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在现实生活中,常见到丈夫立遗嘱不经妻子同意便处分了全部夫妻财产,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
    1、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2、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3、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五)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即可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
  • 对书写字迹或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鉴定专业上称之为文书检验,需要提交同时期形成的、同类型笔书写的、数量充足的字迹或签名作为比对样本。对于一名壮年人,一般前后五年、甚至十年,其书写习惯都比较稳定。
    但对于青少年、老人、及肢体活动受限的人,其书写习惯可能发生很大变化。在鉴定过程中,遇到对行动不便的老人的字迹或签名进行鉴定的,需要提交前后至少半年以内的书写字迹或签名作为比对样本。
    如果样本距时太久,则样本条件不充分,鉴定人无论如何也不会出具鉴定意见的。

  • 一、委托合同的签订
    委托律师见证,应当由当事人(立遗嘱人)亲自与律师事务所签定委托见证合同,并签署授权委托书。
    律师事务所受理立遗嘱人的委托后,应指派两~三名律师进行见证。
    二、材料交接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各类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公民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照),以及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各类资料文件。
    甲方应对其提供的所有证件、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一切责任。
    三、制作谈话笔录
    见证律师应当亲自与立遗嘱人谈话,对谈话的主要情况作好记录,作为见证的依据。对于情况特殊的立遗嘱人,还应做好录音、录像、照相等工作。
    见证律师通过与立遗嘱人谈话,可以对立遗嘱人的精神状况进行评估,立遗嘱人是否能够正常交流,能够正确理解谈话、遗嘱文件的内容,是否能够清楚表达其意见。
    四、出具律师见证书
    见证书内容应包括:
    (1)参加见证的立遗嘱人的自然情况和见证律师姓名;
    (2)见证事项;
    (3)见证过程;
    (4)见证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5)见证结论;
    (6)见证律师签字、盖章,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见证书按统一格式制作,每个立遗嘱人各执一份;如立遗嘱人需要,可增发若干份副本。律师事务所应留存两份见证书,连立遗嘱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附卷备查。
    五、归档并移交银行保险库
    律师见证工作完成后,应立即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律师事务所和见证律师应当对立遗嘱人的见证事项尽保密义务。
    律师事务所将留存见证遗嘱的一份,并及时将一份遗嘱存放到专用的银行保险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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