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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0年进入奇扬电子化学有限公司,期间签订4次有固定劳动合同。职位为仓管,

第一次是2010年7月5日至2010年12月31日?试用期是2010年7月5日至2010年10月4日

第二次是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第三次是续签,只有续签日期

第四次是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公司给我办理了各项保险,基本工资为3150(包含全勤和住房补助)

2014年5月30日??公司以《无法配合人事安排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并支付了相应的补偿金(5个月含一个月的待业金)

1.请问公司这样是否合理。

2.劳动法四十二条(一)项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可否要求单位给予2倍的赔偿金

3.还有第一次劳动合同中,不足半年,就约定我3个月的试用期。能要求补偿我试用期的差额补偿吗是否合理。项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能要求补偿我试用期的差额补偿吗

合同纠纷 2019-05-20 01:4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的辞职权,即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申请。
    (2)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3)劳动者无需说明任何理由、无需用人单位的同意。
  • 按照《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应根据违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况,给予不同标准的补偿。《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不同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它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了四种标准补偿:   
    (1)违反《劳动法》和合同约定,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支付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加发工资报酬和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2)对因劳动者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和绝症者,用人单位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对“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工资高于社平三倍的,则最多付给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4)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此种情况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没有12个月的限制。
  • 可以与单位多次约定试用期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是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而且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无论同一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否发生变化,续订劳动合同都不得约定试用期,否则就是违法。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必须在劳动合同中作出约定;试用期则是选择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
      用人单位一般都会在劳动合同中作出约定,以便通过试用期考察劳动者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判断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试用期有一定的期限限制:   合同期限为3个月至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合同期限为1年至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合同期限为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可以,但基本工资应该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且约定不明确,容易引起争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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