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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朋友想让我当法人代表,注册公司是??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万??可我没有出资?股份是他给我的???那要是公司破产倒闭?我需要负责多少责任以及以公司的名字贷款和信用贷款的??需要我赔偿嘛?

破产清算 2019-02-08 20:2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2006年新公司法实施后,注册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新公司法第26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出资额 新公司法第59-64条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新公司法第 条
    2006年新公司法颁布前,注册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
    咨询服务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
    投资管理咨询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
    贸易类(商贸,物贸,经贸)-最低注册资本零售30万元
    贸易类(商贸,物贸,经贸)- 最低注册资本批零50万元
    工贸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必须是加工生产型)
    实业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必须跨5个行业,2005年新规定也可50万)
    企业发展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必须跨5个行业)
    科技投资管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00万元
    投资管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000万元
    投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0万元(必须5个股东以上)
  • 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向法院申请破产后,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请债权,由破产财产偿还;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余下债务不再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第一百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关于企业破产贷款怎么办,有一下三种解决办法:第一,被动等待,任由银行从开发商账户划走贷款。最后失去房子不算,以前的首付也会打水漂。  第二,积极协商。当购房者的还贷能力出现问题时,购房者可以要求银行调整贷款年限。
    比如,购房者当时申请的还款期限是十年,这时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延长至二十年归还;同样的,如果购房人当初申请的还款期限是二十年,尔后自己的还贷能力增强,即可要求银行缩短还贷时间(购房者只有一次机会)。
      第三,转按揭降低损失。购房者无法再偿还银行贷款时,将房子卖给有能力还款的下家,并对余下部分贷款通过银行办理转按揭。将违约可能承担的损失降到最低。
  • 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向法院申请破产后,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请债权,由破产财产偿还;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余下债务不再偿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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