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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4年7月18号剖了一个男孩,月子里伤口流脓后来上药好了。没过二个月伤口反复流脓,就去医院上药,每次照医嘱办就是换药,但是换药直到八个月一直没见好,再去医院的时候就说我不要去了,他们解决不了建议我去湘雅三医院,现在我的伤口2015年6月11已经做了二次缝合。去医院私下协商,直接说做法医鉴定,我想问这对我有利吗?如果我打官司,让他们赔偿我精神损失费和医药费,几率大不?去医院私下协商,如果我打官司,让他们赔偿我精神损失费和医药费,几率大不?

损害赔偿 2019-05-26 12:1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伤残等级鉴定是以病情经治疗稳定后为准。
      
    1、轻重伤的鉴定,是以伤后当时的创口(深达皮下部分)的长度,或者愈合稳定后的疤痕长度来定伤的,与缝合针的长度无关。
      
    2、你说的原伤口长度,是否是医院病历所说的长度?医院医生一般不会用尺子量长度的,所以不准确。
      
    3、只有法医鉴定的时候才会量创口或疤痕的长度。
  • 劳动合同生效期间,住院费用支付问题:首先应在伤害发生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若用人单位未按以上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则可由工伤职工或家属、工会组织在一年内提出申请,此期间的工伤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在工伤期间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但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中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如下两个方面场合:  
    1.侵害生命权对其近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的救济。  
    2.侵害健康权对其本人或其亲属所造成精神痛苦的救济。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由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明确的赔偿标准、最高和最低限额,因此如何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数额,是审判实践遇到的一个十分复杂而且是需要平衡各方利益,以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的问题。精神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无法适用等价赔偿的原则来衡量,既然如此,精神损害不是赔得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因此,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上,依照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使其赔偿数额适当合理。
  • 当发生侵权损害赔偿,行为人因侵权而造成的他人财产、人身和精神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为内容的民事责任方式。侵权损害赔偿是一种适用非常普通、并经常出现的民事责任方式。
    由于其涉及的内容较为庞杂,所以我们可以说,损害赔偿又是一种法律制度,它是由赔偿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各项制度构成的一个制度体系。侵权损害赔偿具有以下特征:
    (一)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以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
    在各种责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均不能以实际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其他权利遭到侵害、面临危险或受到妨碍,即可要求行为人承担此几项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只以财产受到侵害为前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这几种责任的承担通常仅以人身权或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为前提。
    而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既可以以他人财产受到损害为前提,也可以以他人的人身受到损害为前提。
    (二)损害赔偿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财产为内容。在其他责任形式中,侵权行为人不存在向受害人给付金钱的问题;即使以实物财产赔付,该财产也应属于侵权行为人所有。
    而在返还财产的责任形式中,侵权人向受害人返还的财产本来就属于受害人所有或管理。
    (三)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其他形式的责任,在实际承担时较为简单,易于操作。
    而损害赔偿责任在实际承担时却较为复杂,通常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比如,要考虑到赔偿的范围、赔偿数额的计算、侵权人和受害人的经济状况,在故意侵权中,还要考虑到惩罚性赔偿,如《消法》第49条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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