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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参与建筑项目公开招标,项目经理曾任当地某一大型项目负责人,改项目于2010年竣工,并获得全国装饰奖,但当时未在建委网上消除在建信息,近期参与该地项目投标时,评委以申报项目经理有在建这一要求判定我司废标,招标文件中规定项目经理必须无在建工程,事实是我司项目经理确实无在建工程,只是建委网站未及时消除,同时在开标当天已经补办理项目竣工手续,请问评标委员会行为是否合法,同时我公司提供了该项目的竣工报告,业主证明

建筑工程 2018-12-28 19:1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工程招投标是以建筑产品作为商品进行交换的一种交易形式,它由唯一的卖主设定标,招请若干个买主通过秘密报价进行竞争,卖主从中选择优胜者并与之达成交易协议,随后按照协议实现招标。是经过特定审查而获得投标资格的建筑项目承包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填报投标书,争取中标的法律行为。
  • 废标是政府采购中出现报名参加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报价均超过预算、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时,招标采购单位作出来的全部投标无效的处理。招标项目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原因及时通知所有的投标人。
  • 招标单位要求是招标文件的必备条件,它是招标单位就招标的核心技术部分、投标对象的最佳状况以及招标过程中的一些特殊问题提出自己要求的文件。它比“招标章程”具体,比“招标技术要求”原则,比“招标须知”的范围更窄。
    在具体写作过程中,要注意这四项文件的分工和区别。
  • 参加开标人员应明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都有权参加,监督部门应通知到位,评标专家不得参加开标会。开标时,相关人员应提前通知到位,确保准时开标,不可出现招标人、监督人员等迟到现象,影响开标工作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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