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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咨询个交通事件,甲方开车在前,乙前骑电动车在后,汽车刹车后电动车摔到,甲方把乙方送到医院后离开,乙方说甲方撞人逃逸,现在交警队处理结果是拘留甲方15天,甲方负全责。请问合理吗?咨询个交通事件,甲方开车在前,汽车刹车后电动车摔到,甲方把乙方送到医院后离开,乙方说甲方撞人逃逸

合同纠纷 2019-02-03 19: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内拘留。违反以下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内拘留,
  • 刑法133条:违反交通 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正常的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才追究刑事责任,逃逸的仅造成受害人重伤的就需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第2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驾驶电动车撞人承担的责任,要根据撞人的具体情况和后果来界定,有预谋的故意撞人将受害人撞死或撞成重伤或轻伤,就是要承担的刑事责任, 不是故意的属于正常的交通事故,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虽然是电动车撞人,但是撞人以后逃逸,仍然要承担全部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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