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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4月7日进了一个厂上班,试用期是一个月,按理说是5月7日就转正了,这6月低的时候,因为算考勤和另外一个人吵起来了,没法做了,就辞职了,因为之前谈好的,第一个月是2500,一个月转正,转正之后是2800,6月分开始兼职人事的工作是3100,结果我昨天去领5月份的工资,给我2500一个月,我就去找公司老板娘,说5月份讲得是2800,她说人事说不让我转正,说什么表现不好,我说为什么我辞职了才说不让转正,之前明明说可以转正的,再说5月份就已经转正了,我辞职是6月底,才讲这些,最后把我老公叫过去再说这件事,公司老板娘就不给,现在还有一个月的工资和提成没给我,这样以来就少给我一千多块钱,我很想知道,我该怎样维护我的利益试用期是一个月,就辞职了,我辞职是6月底,公司老板娘就不给,现在还有一个月的工资和提成没给我

合同纠纷 2019-02-28 15:0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试用期劳动者可以辞职。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考察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的期限。试用期内,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不适合自己的,在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过错的情形下,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也可以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如果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则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需要提前三天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即可,只要公司不能拿出证据指出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劳动者不需要支付给用人单位补偿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已经产生的工资。
  • 试用期内辞职,用人单位应按出勤一次性结清工资。工资是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只有提供了劳动,就偶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一次性按出勤结清工资,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但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的,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的直接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对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公司辞退或此情况你辞职都可获得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工作满1年补偿1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补偿半个月工资,满6个月不满1年补偿1个月工资。你工作不满6个月可补办个月工资。
    2、公司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1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可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即4-7月份可得二倍工资。
    3、公司没有预告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要预支付1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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