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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90万、60万、50万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甲为法人代表。后甲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多次以公司名义借钱,借入的钱有些归公司,有些归自己个人所有,导致公司账目混乱,乙和丙的权益受损,不知道该怎么办。

请问:1、乙和丙是不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是代位诉还是直接诉?

?2、如果乙和丙提起诉讼,具体诉讼请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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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 2018-12-31 19: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以是否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过为前提的,即通行的所谓“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法释
    (2001)14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在规定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即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从而形成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法定化。
  • 首先,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公司,由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当产生合同纠纷时,你不能起诉实施改性的法定代表人,只能起诉公司。其次,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分公司不能参加诉讼,只能由公司参加诉讼,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 若是以个人名义所签,其又未用于公司业务,这笔款应由其个人偿还。但是在对方主张其债务后,若法院判决执行时,因其在公司有股份,那么他的股份对方是可以主张的,因此是有风险的。
    应当分两部分处理,你应当要求确认股权,然后才可对其行为不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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