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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公司无财产可执行,公司股东未按其认缴的出资到位。在申请强制执行时,我们是否可以添加股东作为执行人?

案件执行 2022-07-15 23: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执行程序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确定其责任要受到严格的限制。追加股东的前提有:
    一、股东出资瑕疵。
    二、公司人格形骸化。
    三、滥用一人公司人格。
    四、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
  • 在执行阶段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不能仅限定在股东抽逃、转移注册资金上,追加的条件应当限定在股东转移公司财产上,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可由执行机构直接裁定追加公司股东承担相应责任
  • 执行阶段追加股东的情形如下:
    1、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的责任;在执行程序中遇到此种情形,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依法承担责任。
    2、通过种种手段抽逃出资的股东,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应对该债务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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