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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昨日中午2点左右和他的几个亲戚朋友相约去平利县芍药沟河里洗澡游玩,可能几人喝了一点酒,然后发生意外报警,120再回医院的路上堵车半小时,到平利县现医院以后又送往安康市医院,最后因抢救无效逝世。据110在场人员口供了解,我朋友是因拖鞋掉落河里,打捞时不小心从3.4高处滑落,致脑部摔伤,后因失血过多死亡。

朋友家人现在要追究赔偿。我想知道,一同前去洗澡的是不是都有责任,如果要赔偿,这个赔偿金额应该是多少。而且在场人员据口供说的是拖鞋自己掉落。但是我们也不知道到底是不是自己掉落,或许是因为别人扔的,或许并不是拖鞋掉落,是闹着玩不慎推落。

据公安的朋友说,一同前去的没有责任,只是看同去的人想不想给,如果不想给,也没办法。我想知道一同前去的有没有责任,而且是我朋友是被叫去河里洗澡的,如果有责任,赔偿的金额又是多少。是不是都有责任,这个赔偿金额应该是多少。我想知道一同前去的有没有责任,赔偿的金额又是多少。

交通事故 2019-05-27 01: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医院治病死亡的,比如说:手术中或手术后在医院死亡,应当马上保存尸体,复印病历。申请医学鉴定,由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医学鉴定,鉴定主要目的,看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是否有过错,该过错包括医院是否有修改病历等内容。
    如果鉴定为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进行赔偿。医疗事故主要指医生或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是否有过错,认定过错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 你好,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通过鉴定才能知道医院的责任,医院有过错责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先事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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