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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在一家客服外包公司上班。2015年5月25号左右到这家公司上班。试用期两个月。在这家公司一个项目里面做客服。培训期两个月。当时第一个月是公司的支持到成都合作项目公司培训一个月,回到公司后在培训一个月。6月1号正式开始的培训,当时是公司包的车费和住宿费,培训工资1200。但我们在成都所有其他费用都是我们自己出的。而且花费了非常大的开销。培训前签了一份协议大致内容是说培训后最少需要在公司工作半年以上,并且求职者主动离职的不支付培训工资与缴纳违约金2000。(这份协议我们没有,只有公司有)。在成都培训期间我们与合作公司签署了一份保密协议(也是只有公司有一份,我们没有)。都是在6月初签约的,我们没有副本签的时间也比较长。具体内容根本就记不全。

???到成都培训回来之后正式接线培训之后的半个月之后,由于刚刚接触接线业务的不熟悉,有没有干客服的经验。我接到一通态度投诉(这通电话里面我没有吼骂客户,也没有讽刺侮辱客户的语句)合作项目公司这边处理结果下来说投诉成立,项目经理找我到我谈话,说态度投诉触犯了合作公司底线。要求我离职。我便领了离职表离职。我问他被动离职是不是应该支付我工资。经理却说因为态度投诉触犯那边公司底线,所以这边不追究我违约金,但不支付我从7月1日至7月21日这段时间的工资。他说他们公司被动离职有两种一种是被公司叫走,一种是触犯底线被离职。还说拿协议给我看。我记得当时签的时候并没有说到被动离职的事情。

???因为刚刚离职当天我刚刚毕业什么都不懂。便没有和经理争执,出公司后我跟姐姐说了来龙去脉,我姐姐说我被经理忽悠了。之后我让我哥哥打电话和经理沟通说明情况要求公司支付我工资,但公司咬定说不支付我工资,并且主动要求让我去走司法程序。后来他又说让我去跟另一个领导谈。

???这个情况,在试用期未过的情况下。这家公司到底应该把我的工资支付给我吗,如果他说有这样的协议条款,他们这样的协议到底合法吗。之前我们好几个同事都直接是他们叫走后没有支付工资的。不是签了合约在试用期里双方都是可以解除劳务关系的吗。现在我发短信给经理说过去找他谈他都没有回我。我找另外一个领导谈,这个谈不下来之后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我并不是说我真的需要这几百块钱去减轻家庭负担或者是减轻生活压力。真的是有种被骗被忽悠的感觉。在这里上班将近两个月时间里,我们经常都是培训早上9点常常都是在晚上9,10点。繁重的业务学习和工作压力。我们也是付出了很多精力和耗费了很多时间的。难道他一个所谓的态度投诉就连最起码的工作生活补贴都不给我们吗。公司这样做到底合法吗。或者他所谓合约。这到底是合法吗。真的是快有心里阴影了。是不是应该支付我工资。这家公司到底应该把我的工资支付给我吗,不是签了合约在试用期里双方都是可以解除劳务关系的吗。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 2019-05-28 16:5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试用期是在合同期限内的,劳动者达不到岗位要求或者考核不合格的,公司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并且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半年内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是半个月工资),但是这些是在是试用期结束后已经转正的。试用期不合符录用条件的无需提前通知,员工试用期离职提前三天通知单位。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 劳动者辞职到期后,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被拖欠的工资。 申请劳动仲裁可以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
    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赔偿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情况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 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支付赔偿金。单位不赔偿和补偿的,员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诉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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