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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的时候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规定离职1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同类业务或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并且有一条款,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需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工资单没有写保密费。

请问保密协议是否有效,谢谢在职的时候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已考虑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是否有效

综合法律 2019-01-15 14:2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保密协议是作为劳动合同的一个附加条件存在的,公司与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也就没有存在的基础,且该保密协议违反了公平原则,故保密协议对你没有约束力。相反,自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公司自2月1日起必须与你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至今没有签订,公司是直接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
    因此建议你直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目前的劳动关系,确认保密协议无效,要求公司退还保密费,补交劳动保险,双倍支付自2008年2月1日起至提起劳动仲裁之日止的工资。
  • 劳动者离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一次性结清工资,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的基本程序:
    1.争议发生后一年内申请仲裁,递交仲裁申诉书;
    2.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仲裁庭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4.开庭,明确请求,答辩,调查事实,举证质证,辩论,陈述;
    5.调解;
    6.调解不成,裁决。
  • 关于竞争协议,涉及的问题较多,例如,什么是员工不竞争协议?  员工不竞争协议,指约定员工在用人单位任职期间或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用人单位竞争业务的协议。  员工不竞争协议应注意什么?  限制期限,不竞争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限制对象,不竞争限制主要适用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经济补偿,在不竞争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应按月给予受限制员工经济补偿。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工资问题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纠纷,即劳动争议。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通常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建议协商解决,当然,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要程序,当事人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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