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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师您好新婚姻法颁布前的房产是否属于婚前财产,故意伤害和离婚可以一起起诉吗?谢谢!

离婚 2019-05-08 17:2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新婚姻法对离婚时房产的规定
      根据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如果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按规定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房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由于房屋购买时出资方式多种多样,离婚时房子的分割方法,要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这种行为能否算作父母明示给予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不能一概而论,这种情况下双方需要举证支持自己的观点。
      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将房屋明确赠与给了子女的配偶,并且还用公证加强了此行为的法律效力,所以这个房子应该属于子女配偶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不能主张分割此房产。
      父母在婚后为子女买了房,房产证写了子女和配偶两人的名字,一般认定为向双方赠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房子是一方在婚前支付的首付,所以这部分首付款应该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由这一方付按揭的部分,虽然是一人进行还贷,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房屋变现后除去首付款部分,双方平分。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确实能证明其还贷资金是婚前个人财产,那么婚后还贷部分不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7、夫妻双方共同付首付和按揭,房产证只写了一方的姓名,
      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是先由双方协商处理。
  • 一般情况下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
  • 《婚姻法》解释
    (二)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然而,如果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或者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对方还没有取得或者根本就无法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作为“应得”的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配,是不公平的,甚至会削弱国家对公民基本的社会福利保障。《解释
    (三)》第十三条对此作出修订,并予以明确。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该房子并不完全是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则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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