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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5.26日入职一公司任仓管,未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填了一张入职表,6.20日公司发了通知明确注明6.21日除了两条生产线上班外其余人员休息,6.21日早上经理打电话训斥我让我上班,说我明知道今天有生产任务却不上班,不知道生产要领料吗?(注,我公司仓库系开放式,没有与车间隔开,仓管员不在生产也能领料生产,况且夜班也没有仓管生产照常领料)于是我没有休息赶到公司上班,经理又说6.23日有客户来审厂让我把仓库物料整理下(我就纳闷让我来上班到底是为了生产领料还是让我整理仓库呢?),下班之前他会来检查。于是我当天除了正常生产领料外还将仓库整理了一下,当天是5:30下班的,我等到6点多也没见经理人,我就回去了。(当天整理仓库以及6点多下班都有人可以证明)晚上9点半经理打电话给我很火,说布置我的工作任务没有完成,还让我去单位看看仓库整理的什么东西啊,我说这么晚了还去啊,经理就说你要么现在来,要么明天就不要来上班了。我当时也很生气就没有去单位。第二天经理按照他的思路整理了仓库,停了两条生产线20多人整理了一天才完成,我不知道他让我一个人一天完成他布置的任务是什么意思?6.22日我去单位找了经理说我的事怎么办,他说你先回去等我忙完审厂再说,明摆是刁难我,我说耽误不了多少时间就给我办下吧,他说那你等下,等下我有空的时候叫你。然后就一直拖着,中途我找了他几次他都说没时间,他就是逼我自离,这样一分钱工资结不到。一直拖到晚上5、6点我又去找他,他让我去人事那里填写离职申请表,我说我不是离职是公司辞退我的,他说那也要填申请表,要么你就直接走人。没办法我只好填了离职申请表,但是在离职理由栏我注明是公司辞退,他给我签了字同意,但是当时没有给我结工资,说要等他们员工发放工资日一起发,也就是7月30日。我怎么恳求也没有用。于是我去劳动局投诉请他们帮我协调,经过几番周折,一直到6.30日他们才同意将5.26-6.21的工资结算给我。

????事后我查阅了一些规定,我觉得他们辞退我应该是违规的,近一个月时间我工作一直很努力,也完全能胜任这个岗位,辞退我完全是因为与经理产生了矛盾他才这样百般刁难。这种情况下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在试用期内被无故辞退,我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呢?

劳动纠纷 2019-01-05 06:2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擅自离职,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况,劳动者属于违法。用人单位应该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是该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起诉到法院;  
    3、可以不请当地律师代理,请专业人士提供远程指导服务并写劳动仲裁申请书、证据清单等法律文书。并且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员工离职,那么单位是需要结清员工工资。如果单位拒绝结清那么员工是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通常情况下,正规单位一般是要在入职时提供离职证明的。
    新单位要求当事人出具原来单位的离职证明,主要原因是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的,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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