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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在送医院时,上吐下泄,医院检查一切正常,让我父亲回家准备衣物社保住院,凌晨2点过逝,没通知家属就送太平间了,病例上告知猝死,我们不满这个结论,申请做了医学鉴定,结果为死于急性肠胃炎,医院有责任吗,必须要做医疗过错鉴定吗?费用是多少钱?有没有律师可以帮忙看下这个案例。医院有责任吗,必须要做医疗过错鉴定吗?费用是多少钱?有没有律师可以帮忙看下这个案例。

损害赔偿 2019-01-13 11: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出现医疗事故争议之后,患者(包括其家属)可要求医院内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如果患者对协商结果不服,即可通过以下三个途径寻求解决:首先,患者可向医院所在区县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然后由该部门移交医院所在区的医学会进行首次鉴定;其次,患者也可向医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后由人民法院委托医院所在区的医学会进行首次鉴定;第三,医患双方也可共同书面委托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并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
  • 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一般而言,在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中,可以对这样一些内容进行鉴定:
      
    (1)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2)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
      
    (3)医疗机构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4)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5)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
      
    (6)人体损伤残疾程度;
      
    (7)其他专门性问题。
  • 有的时候医疗机构有跟当事进行协商的意思,但是,双方对于患者人身的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几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在患者人身的损害中负有多大的责任,患者现在的人身损害跟患者原有疾病之间的关系有多大存在很大的分歧,这时候,就需要双方共同委托医疗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 然后,双方根据医疗鉴定的结果来协商赔偿的数额。
  •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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