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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个星期看电视广告19元手机,我就打电话了,他一会给我回过来了,介绍这个手机了,又说;“手机不要钱了,交299元送1500元话费,当时我也不太相信,可是,他给我说了一会,他还说:”如果不满意一个月可以退货,我说:“如果里面没有货费那,他说你可以,到货的时候,先查查,再交钱,我就要了,我把地址姓名都给他说了,过了一会,我一想哪有那么好的事,我就打电话说:”别发货了,我不要了,他说不要的理由,我就手机质量肯定不好,再说了,你的店在上海离我家那么远,如果不好我上哪找你几,然后他就说;“好,不给你发货了,可是过了几小时,一个女的又打来了,我说类无数次了,到今天了她还是打电话,我都给她说了,别打电话了,我不要,她还是打电话,骚扰我,她当时在广告上说的,就一个手机19元,而他在电话上说,手机不要钱,1500元的话费,只要299元,你说我该咋办,我是个14岁的女孩,我妈也知道手机的事,她还是一直打电话,骚扰我。求求你们,我该咋办啊?

消费者维权 2018-12-27 09:1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属于电话骚扰侵权行为,可以起诉。要求停止损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同时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收集到相关证据后,即可向法院提起诉;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当公民的健康权受到侵犯时,既可以要求致害人就医疗费等费用进行赔偿,也可以要求致害人给予精神上的抚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健康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8条第2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后,可以请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行政程序解决争议,与其他争议解决途径相比,申诉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强等特点。

      消费者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的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 (1)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2)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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