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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父母亲很早就离婚了。虽然我判给父亲的,但是由于父亲再婚,我跟继母关系很差造成我跟父亲的关系也很差,有时候一年也见不到一面。可以说自从我大学毕业他就没有再给过一分钱给我。后来父亲又离婚,又再婚...父亲是做生意的,生意好能挣钱的时候我是没有沾过他一分钱的光。他也没有给过我钱。包括我结婚后买房买车,他都没有支助过我一毛钱。去年他生意失败,外面欠了好像有100多万,银行说信用卡也透支过度没有办法偿还跑来找我要钱,我现在生活压力也很大,要供房,现在正在装修,也要准备生小孩,想到我大学几年毕竟是他供的,就陆陆续续的给了他5万多,但是杯水车薪,对于他庞大的债务来说根本不管用!我觉得我能做的都已经做了,我现在有自己的家庭,我还能对他怎么样?过分的是,这几天老收到银行打给我的电话(父亲把我的电话透露给银行),银行说我父亲恶意透支信用卡,虽然没有让我偿还的意思,说只是要知会我他这样构成什么什么犯罪,我真的很烦,现在看见银行的电话我都不想接,直接挂掉,但是银行不厌其烦的给我打电话...

????对于我的父亲,我觉得我能力就这么大点,我不可能为了他的债务牺牲掉我的家庭!我给了他5万多已经是我的极限了,想起他跟我母亲离婚后,他再婚后的种种,可以说根本就没有对我尽过什么父亲的责任,任我自己在社会上飘零!他风光无限的时候,给继母养大儿子,买房子、车子!跟第一任继母离婚后,房子2套车子2个都给了她。然后再婚,又再离!我是一根稻草也没有沾过他的,现在他落魄了,想起我才是他的女儿了,可是又有什么用呢?

????最后我就是想问一下,这种情况下,父亲的债务,包括透支信用卡什么的,跟我有关系吗?总之我现在也没什么钱,刚刚自己跟老公尽最大努力按揭了一套房子!但是由于父亲再婚,说只是要知会我他这样构成什么什么犯罪,他再婚后的种种,包括透支信用卡什么的,跟我有关系吗?

离婚 2019-06-16 17: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新司法解释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可判无期,回答如下: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今起施行。根据该解释,如果持卡人恶意透支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要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增加两个限制条件  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说,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
    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恶意、善意界限确定  孙谦表示,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
    “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明确恶意透支数额  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其中,“恶意透支”超过100万元的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适用于刑法第—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刑责,即恶意透支者要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解释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判决前归还可免刑责
  •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等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所谓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发卡行帐户上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发卡协议或者经银行批准,允许其有一定额度或者超过现有资金额度支取现金或者持卡消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短期信贷,仅凭个人信用,不需要实物担保,透支功能也是信用卡区别于其它金融凭证的最明显特征。
    信用卡是建立在持卡人良好的资信基础之上,不需要实物担保的信贷产品,给人们生活带来很多便利,同时也存在较大风险。根据使用人主观方面是否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可分为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违反信用卡章程与约定进行透支,逾期不还,但诈骗金额较小或是拖延时间较短或是经催收又迅速还款的行为,由于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不构成犯罪。
    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行为。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按照行为类型,又可分为超限额的犯罪性恶意透支和超期限的犯罪性恶意透支。
    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相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均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否达到了犯罪程度,实践中以是否达到了司法解释的数额为标准,以催收后拖延时间为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2月出台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此解释,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 信用卡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规避信用卡诈骗,要牢记勿轻信手机信息、保护好刷卡密码、设置支付限额等防范要点。
    常见的诈骗手段有短信通知“亲切”指导、电话联系索要密码、伪造网站诱人上当、制造信用卡被吞假象、演双簧瞬间调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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