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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是2011年7月1日进入公司的,2015年7月1日应该签无固定期合同,因在外地出差,公司到2015年7月27日才把合同寄到我手中,上面已经签好了字,合同日期写的是2015年7月1日的时间,公司让我把字签上在寄给他,也要写上2015年7月1日的。由于工资没加,还把我们在公司上班的每天15元的中餐费给扣了,虽然合同上没写,但一直都是打在我们工资卡中的。由于我感到不合理至今我没有签,但公司还让我在外地出差,也没有叫我回去。现在我不想干了能得到补偿吗?谢谢!还有一件事,由于我们是搞维修的常年在外地出差,每天有245元的出差补助,公司让我们贴上发票好做帐,我们都贴上了。公司也给报销了。但去年税务部门查我们公司,有一笔钱不见了,公司财务说:是给我们发出差补助。税务部门一查发票说好多是假的,罚我们公司的钱,让公司通知我们把自进公司以来的出差补助要补交税,从进公司以来的出差补助按百分之20的税补交上,现在公司把我们的钱给扣了,我去税务部门打发票上面写的是劳动报酬。我认为太不合理了,因为我们的发票都是经过公司财务审核过的,就是要交,错也不在我们啊,应该错在公司。这钱我们能要回来吗?但一直都是打在我们工资卡中的。错也不在我们啊,这钱我们能要回来吗?

离婚 2019-03-11 20:5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根据规定,如用人单位不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由劳动者申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因此目前关于双倍工资的申请,仲裁支持的可能性比较小。 但就单位没有签合同来看,单位应该没有给你缴纳社会保险,你可以诉请要求单位给你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你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关于劳动关系的证明,你可以参照陈律师的方法,或找你的同事或客户等知情人员证明。
  •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
    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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