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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公的房子是单位的福利房。现在老公公去世了,老婆婆健在。想把房产权过户给儿子,但有一个子女不同意,房产权是当时儿子出资购买的。这事儿怎么解决合适,如何过户?再个,老婆婆的遗嘱不经过公证处公证有效么?谢谢!

房产纠纷 2018-12-22 18:2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本人亲自到场;
    2、本人亲自书写遗嘱;或者可找第三人代书遗嘱,但一定要注意《继承法》对于遗嘱形式要件的要求,稍有瑕疵,遗嘱即使公证了,也无效。不过公证处的人一般会审查。
    3、带上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4、带上相关财产(未来遗产)的资料原件;
    5、涉及到结婚证等证件的,要到民政局补办后再立遗嘱;
    6、带钱,交费。
  • 遗嘱公证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公民依照《继承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未经公证也是合法的。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它形式的遗嘱。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规定了遗嘱继承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谁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其法定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却尽了赡养义务,使被继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顾,在精神上得以慰藉,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指定尽了赡养义务人(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其遗产,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 办理公证需要准备的资料:
    1、当事人各方的身份证明,比如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护照等,如果是企业法人,那就需要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2、涉及房地产担保的,需提交房地产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
    3、涉及房地产权属转移的,需提交房地产所有权证明。
    4、涉及房地产开发的,需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明、国家有关机关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
    5、涉及房地产预售、销售的,需提交房地产预售、销售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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