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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他人在社交软件中盗取本人的资料信息及照片冒充本人?请问这种情况算侵犯隐私和肖像权了吗?

银行 2019-02-13 07:1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主要有五种维权的途径:
    1、协商解决;
    2、投诉、调解;
    3、行政申诉;
    4、提请仲裁;
    5、提起诉讼。
  •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侵犯他人隐私权属于违法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 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
    侵害隐私权或者侵害隐私利益的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首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须具违法性。
    2、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隐私是一种信息、一种活动、一种空间领域,也是一种秘密状态。隐私的损害,表现为隐私被刺探、被监视、被侵入、被公布、被搅扰、被干预。
    3、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它是指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符合规律的联系。
    4、侵害隐私权的主观过错。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主观过错。
    主要是故意,即预见侵害隐私权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
  • 构成侵害肖像权,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责任。由于肖像权本身含有财产利益,应当特别重视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从侵害肖像权的特点出发,侵权人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分别不同情况确定两种不同的标准:第一,对于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的,应以营利的目的作为赔偿标准,即无论情节是否严重,也无论使用后是否赢利,只要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营利,肖像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的,就应确定使用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侵害肖像权的,应以损害后果和情节的严重性这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标准作为标准,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情节严重,造成较严重后果的,肖像权人请求赔偿,可以按照一般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确定赔偿责任。
    具体确定侵害肖像权的赔偿数额,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无营利目的的侵害肖像权,按照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方法,确定赔偿数额。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侵害肖像权,应当参照肖像转让使用权的一般费用标准,确定赔偿数额,即按照一般有偿使用肖像的费用标准算定。
    在实务中,另一种方法是以侵权所得利润作为标准,但以此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明确,侵权所获利润并不是侵权人在非法使用该肖像期间所获得的全部利润。因为这个全部利润并非完全是由于使用该肖像所获得,还包括工人劳动、原料、设备折旧、磨损等一系列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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