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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网上找了一家公司贷款。对方称是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华东分公司的在线客服。要了我的身份证照片,天了一个简表做申请,然后接到02195588的号称工行上海分行的电话称申请通过,让我和担保公司签合同办手续。之后客服传真给我工行上海分行委托放款通知书和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华东分公司贷款专用合同让我签名按手印之后回传。之后要收500元资料费,合同上也有。我想求证这两份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如果合同有效,但不知怎么来分辨真假公司,谢谢!对方称是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华东分公司的在线客服。是否合法有效。如果合同有效

综合法律 2019-06-02 13: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其中,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 所谓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委托业务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委托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
    在委托贷款中,所涉及的委托贷款利率是由委托双方自行商定,但是最高不能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和上浮幅度。
  • 担保手续涉及的情况较多,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贷款担保的方式:贷款担保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贷款担保的审查:贷款行应当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银行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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