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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刚刚离婚了,小孩四岁快到,女孩,没有经济条件,小孩归男方了,而且我不要付任何抚养费,小孩户口在他家(现在也不会给我,因为小孩一直奶奶带着,带亲了)我想过个三年,他再婚了,生小孩了,我条件好了,我可以要回来了,我想到时候他不给抚养费也可以的,小孩其实现在,都是想跟着我,可是我要先去挣钱,我家里人劝我先挣钱起。我现在每个月都有四次探视权,因为男方有女的,我也没有去捉,也没有什么实质的证据,他也没有否认也没有承认,我就是想问,我以后条件好了,小孩能要回来波,小孩万一也要我,可以走法律途径吗???还是我现在,就要搜集证据,因为我们都离婚了,我就不想去跟踪他,收集证据,共同财产没有,不过听说他有存款,房子拆迁了,他说是他爸爸妈妈的名字,这个我都无所谓,没有去证实,也不想去证实,就是我没有得什么东西,抚养费所以都可以不出,直到小孩成年。我可以要回来了,我想到时候他不给抚养费也可以的,小孩能要回来波,可以走法律途径吗?就要搜集证据

离婚 2019-02-11 15: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方有外遇,如达到了重婚或公开非法同居的程度,则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如只是有“偷偷摸摸”的外遇,这种情形,法律上不作评判。
    我们通常说的外遇,一般不构成《婚姻法》上的过错。
      《婚姻法》上的外遇,是指二个情形: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也就是说外遇的情况,只有达到这个程度时,《婚姻法》才把它作为一种过错。其他的外遇情况千差万别,尽管都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稳定,也违反了夫妻忠诚的义务,但法律在财产分割上不作评判。即不会因此而判决有过错的一方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 夫妻双方离婚,一方所继承的遗嘱若有明确约定只归继承者所有,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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