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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做信贷业务的,在2013年12月左右因为不知道担保风险给二位贷款客户担保借款二笔高利贷月息1毛一笔2万一笔3万,当时借款人说你介绍的客户你签一个名字按一个手印,在后面的日子里我陆陆续续帮债权人找到借款人好几次他们都无法处理,直到前几天债权人叫我去找借款人才发现其已经无法联系可能因为外面的其他债务已经躲藏起来,现在债权人叫我偿还借款人得借款。期间借款人打过几次款项给债权人都是作为利息,我如果赔偿此二笔借款感觉很冤枉请问我有什么办法吗?借款借条上没有说明利息情况但是有规定借款时间都基本是二个月左右。而且这两年内借款人和债权人都有联系到底归还多少钱和支付多少利息我也不是很清楚请问我有什么办法吗?借款借条上没有说明利息情况但是有规定借款时间都基本是二个月左右。而且这两年内借款人和债权人都有联系到底归还多少钱和支付多少利息我也不是很清楚

债权债务 2019-05-24 09: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这则司法解释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借条后增加利息如果担保人同意,担保人对增加的利息不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 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超过部分法院将认定无效,因此对于借钱多少利息算高利贷这个问题,超36%可以称之为高利贷,高利贷并不违法,只是超过部分将法院认定无效。如果套取金融机构资金放贷,有可能触犯刑法。
    年利率24%以下的民间借贷法院予以司法保护。年利率为24%至36%,这个区间作为一个自然债务,如果要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你,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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