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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网上与上海中青旅行社约定旅游行程,没有合同,她给了我一个行程单。今天上车后交钱,可是完全没有按照行程单的线路进行,我要求退款对方不答应,我该怎样维权。我在网上与上海中青旅行社约定旅游行程,没有签合同,我要求退款对方不答应,我该怎样维权。

房产纠纷 2019-06-07 13:4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旅游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等行为,已构成违约,你有权要求旅游公司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的合理费用的。
    2、旅游公司为达到规避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等违约行为,以“大石头多排险、高原反应”等所谓理由哄骗对你们放弃原订行程,是提供服务中的欺诈行为,你可请求旅游公司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
  • 从你的描述来看看,旅行社对于他们的更改有两个理由:1,情势变更:游客突然爆满,导致合同无法依原计划履行;2,游客口头同意。 关于第1点,这个理由不属于不可抗力,不能成为更改合同的理由。
    因为五一假期的来临、游客增多是可以预测的,也可以避免的。游客选择在这个时间出游,便是相信旅行社已经做好了相应的安排(旅游广告页面、合同上应该也有行程安排的约定,包括哪天住什么样的酒店)。
    如果旅行社没有做好相应的安排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会构成违约(或者缔约过失),需要对游客做出相应的赔偿。 关于第2点,如果旅行社能够证明旅客对于更改旅行路线已经口头同意,那么旅游合同的更改就可认定为生效。
    旅行社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关于赔偿,旅行社如果变更合同,旅客当时可以表示不同意,并解除合同(并可要求旅行社垫付费用将游客送回旅游出发地)。但是根据您的描述,貌似旅客当时并没有要求解除合同,而是在行动上接受了旅行社的安排,消费了新的旅游线路——我认为,这是通过行动接受合同变更的一种方式,在合同法上可以视为默认变更。
    所以,要求全额退款是不合理的。根据法律规定,因为变更合同而增加费用的,旅行社不能再向游客收取;如果变更合同减少了费用,那么减少的费用应当退还给游客。
  • 合同里如果有解除合同的条款,可以退款并要求违约金。所谓解除权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基于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通过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权利。
    附相关法律条文:《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可见,解除权行使的方式主要可分为通知与进行批准,登记。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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