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想咨询一下老人赡养问题,具体情况是:老人有三个女儿,均已经出嫁,有三个儿子,多年前几方通过协商决定,大儿子负责赡养母亲,小儿子负责赡养父亲,第二个儿子由于上门到女方,不参与赡养,现在老人(女)有七十多岁,身体状况较差,最近生病了急需送去医院检查治疗,随时需要人陪伴,大儿子就要求各子女抽时间一同送去检查,如果需要住院就大家轮流看护,但是三个女儿都以忙,没时间,要带孙子等为由,小儿子就以当初签的协议认为,母亲是由你赡养的,我不管,我要上班等,另外一个儿子也不参与。目前老人也没得到治疗,请问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继承 2019-01-05 12: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女儿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外嫁女和儿子同样有赡养的义务,关于赡养的问题建议可以先通过协商来处理。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 如何赡养老人,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
    以对继子女要求为例子:
    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
    《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根据该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产生以下权利义务关系:
    1、继父母有扶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
    2、继父母有管教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义务;
    3、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
    4、继父母继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也是作为子女的“天职”,因此,不管子女在何处,这法定义务不变。 对于不赡养老人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婚姻法》第15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法律上明确将农历九月初九定为老年节。此外,该法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常回家看看’正式写进了法律,如果子女不常回家看老人,应属于违法行为。
    ”更不用说子女不赡养父母的情形了。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如果不履行该义务,要承担给付赡养费的民事责任;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子女都要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拒不赡养老人后果严重的可能会构成遗弃罪,会有坐牢的可能性!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天水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