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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2007年离婚,离婚协议写明农村房子归我母亲,其他的归我父亲,离婚以后我父亲就出走,再也没有消息。。。2010年我们这里动迁,2013年我母亲在沈阳做心脏手术,然后政府分房子,委托我大姨帮忙办理的,我们回来以后才发现,房屋确认单上写的我母亲名字,跟身份证,在其上也写了我父亲名字,我大姨说农村房子房照是我父亲的,所以即使知道我家情况也需要填上我爸的名字,现在我妈想卖房子治病,但是因为上面有我父亲名字?,人家怕有纠纷不敢买。。。我咨询民心网问可不可以改确认单的名字。???。。。。给我的答复是,。现在如果想改。,,需要律师出具的离婚协议或者公证书才能证明房子是我妈的。俩人自己写的离婚协议没有用。。。。。。因为我父亲已经,7年没有联系过了。根本找不到人去公证。。。。我看到离婚协议书上,有明确写明房子归我母亲,而且上面有民政局的章。。。我想问下。。。民政局盖章了。可不可以证明这个协议有法律效力。。。。我母亲可不可以拿这个离婚协议去找相关部门给改一下房屋确认单,或者证明这个房子是归我母亲一人所有。

离婚 2019-01-03 16:1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到公证处公证了之后没有效,必要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后才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 办理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当事人一起持有各自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各自证件单独照片几张,一起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区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离婚手续,民政部门会要求双方当事人一起把两位达成的离婚协议写入民政部门印制的专用表格,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签字按手印,当事人双方各自持有一份另一份存档民政部门,以上手续齐全才可以领取到离婚证,此时离婚才成立。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公证书,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照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证明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是法律界常用的应用写作文体之一。公证书是公证处制作并发给当事人使用的法律文书。公证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公证书为16开大小,由封面、正文、封底组成。制作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根据需要或当事人的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具体如下:  公证效力  
    1、公证当事人无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办理公证时公证员必须问清当事人是否在订立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而且会将协议给双方看,如果一方不识字,可以由公证员念给他听,并且在公证存档的谈话笔录中写明。  
    2.法院没有权利解除公证,只有采纳与不采纳,撤消公证书只有本公证机构和司法局有权撤消;  如果你的亲戚想撤消本公证书,得先争得对方的同意,一起到公证处说明情况,还有一个办法就是到当地司法局公管处申请;  
    3.赠予自己财产与他人,无须他人同意。对依法办理的房屋赠予公证,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其证明力高于其他一般书证。  国际认可度  此外,公证书不仅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还具有域外法律效力。因为,公证书是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可靠的司法证明文书,被广泛地运用在国际交往中。在国际上,公证书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在域外也具有法律证明力,是进行国际间民事、经济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书。这是公证证据效力在空间上的延伸。
  • 在审理涉及房屋拆迁问题的离婚案件时,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1、依法分割。夫妻双方因离婚而导致夫妻关系终止时,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也终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坚持平等原则和采取各半分受主义,对妇女和未成年子女利益适当予以照顾。夫妻离婚时分割拆迁安置房也应当遵循上述原则进行。
      
    2、调解处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拆迁房屋处理的,只要关系到案外人的民事权利,只能进行调解。大多数情况下,促成当事人和案外人就拆迁房屋问题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仅就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对拆迁房屋处理意见中具有可执行内容部分制作民事调解书。
      
    3、另案处理。通常情况下,法院只能就离婚问题和范围明确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先行作出处理,而对涉及其他共有人权利的拆迁房屋的处理,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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