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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北京人,北京已有两套房,同时还有一套没有房产证的别墅,然后再购买一套,中间把其中有产权证的一套房赠送给儿子,但是在交易过程中依然显示还有两套住房,致使无法进行过户。卖方非北京人,只有卖着这套房,才能在其他地方再次购买。双方合同中约定,两个月内购买方全款支付并完成交易,否则视为违约,违约15天支付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超出15天,支付20%的违约金,并有权终止合同。请问当违约超出15天时,卖方是否有权按合同索取违约金,并同时终止交易呢?

合同纠纷 2019-01-05 06: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通常情况下,如果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卖方存在违约的情形,则卖方可以依照合同中约定的关于违约情形的处理方法来请求卖方支付形影的违约赔偿,如果买卖双方不能够达成合意的,则可以由卖方到法院依法起诉请求法院作出判决。
  • 违约定金实际就是履约定金,即以担保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卖方不想卖房,中介公司居间服务事项没有完成,因此无权收取报酬。
    中介公司收取的定金应当按照定金的法律规定执行,即中介公司应该返还定金,除此之外,卖方因其行为还应承担返还一倍定金的责任。
  • 违约金由双方自行协商后确定,法律上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标准。但是,一般情况下,违约金的标准应当于一方违约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数额相当。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超过损失金额的30%),人民法院可在一方请求调低违约金的情况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同样的,如果违约金约定过低(低于实际损失的30%),守约方也可以要求法院调高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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