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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世老人的房产。有一儿三女,在三女同意把房子过户给哥之前。要求嫂子如离婚,不论任何理由(包括赠予)都不能分走房产。三女才同意过户。必须公证。请问此公证将来能有约束力吗?公证处能否给公证?

房产纠纷 2019-01-09 16:0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财产已赠予他人,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它形式)。
      赠与一旦生效,所赠与的财产就成为了受赠人的合法财产。当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
    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前者是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
    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而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权益纠纷并由当事人起诉之后进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决。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公证处的拒绝公证不服,或者认为公证员处理不当,可以向该公证处所在地的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是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诉。
    公证处或者它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如果发现已经发出的公证文书有不当或者错误,应当撤销。当事人虽然有申诉的权利,但要正确行使,不得歪曲或者捏造事实进行诬告,不得扰乱公证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 住房如果是夫妻共有的住房,办理处置住房产权手续时候,是需要夫妻俩一起签字办理过户手续。  所以,办理授权委托书,也是有夫妻俩一起到所在地区公证处办理授权委托书公证,指定代理人代替办理住房过户手续。
      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 房屋买卖办理房子过户手续的,需要卖方提供出示的材料如下:
    1.房产证 原件和复印件;
    2.身份证 原件和复印件;
    3.原始购房协议 原件和复印件;;
    4.户口本 原件和复印件;
    5.如已婚需要提供 结婚证 原件和复印件;
    6.如已婚需要提供 共有人同意出售意见书;
    需要买方提供的材料如下:
    1.身份证 原件和复印件;
    2.户口本 原件和复印件;
    3.如不是本市户口需要提供暂住证 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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