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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三个人合伙开公司,A出资注册,B当法人,A当股东,C当股东。B和C没出一分钱,B和C只负责工作,A实际控制公司。实际上A只是找的代理公司帮忙注册的公司,当时只花了几千块钱。现在公司注册下来了,可是A?B?C三个人散伙了,相互不联系。

1?注册时B和C只是把身份证给了A,什么也没有签字,没见过什么公司章程,也没有什么股东协议,现在C想退出,该怎么弄?(这个公司可以在北京企业信用网上查到)

2?北京企业信用网上查到企业注册资金550万,可是实际出资为0元,股东认缴出资165是什么意思?165元还是165万?实际出资为0.

3?C对这个公司感觉一无所知,注册公司难道不需要C签字什么的吗?怎么注册下来的?这样合法吗?C能去工商局要求退出吗?也没有什么股东协议,股东认缴出资165是什么意思?注册公司难道不需要C签字什么的吗?

公司企业 2019-06-06 13: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首先可以确定的是,注册资本缴清前的股权转让,是可以的。
    1.《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并未限于实缴出资部分对应的股权;换言之,出资未缴足的股权转让未被《公司发》所明文禁止。
    2.另一方面,股权的转让,同时也是股东义务的转让。在受让方知悉该股权所对应出资未缴足的情况下(而且,受让方有义务至少从形式上审查转让方是否已经缴足出资),受让方受让股权,应视为其已同意承接转让方对公司所负的缴足未缴部分的义务,公司也可以向受让方要求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从而保障公司的注册资本充实。
    3.从实务操作看,一些有限公司未缴足出资的股权转让,工商部门对此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并已顺利办理的股东变更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第十三条第二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公司改制有改制方案,遵循改制方案后将遵循有限公司法规操作。股东具有公司的决策权和经营权。 公司应遵循章程经营,对于扩股等重大决策应经过股东会同意。 股份转让应在自愿原则下,并且股东有优先权,因此5万元岗位股分摊程序违法。
    公司的决策权在章程上有规定,一般根据出资确定。 建议找到章程,确定董事长有何违反章程的行为,申请法院撤销。
  • 在破产清算时发现股东出资不实,由管理人要求出资不实的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或者是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 有限责任公司中,货币出资补缴,还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非货币的补足,设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 股东转让出资协议  出让方:  受让方:  出让方与受让方经友好协商,就出让方将其在公司的出资转让给受让方一事签订如下协议:  
    1、出让方将拥有公司%的万股股本转让给受让方。  
    2、出资转让后,出让方不再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的义务;受让方在享受股东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股东的义务。  (上述内容系“股东转让出资协议”的必备内容,其余内容由出让方和受方自行商定)。  出让方:(签字、盖章)  受让方:(签字、盖章)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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