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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现在在一家连锁店做销售员。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2018年3月12日,店长通知我立即离开。主管说人事调整了。给我的辞职单是自愿辞职的内容,没有经济补偿。我觉得这不合理,所以我没有填写!但是新员工已经取代了我,所以我从3月15日起就没去过公司了!与主管就薪酬问题的沟通尚未得到回复。我现在该怎么办?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我应该得到什么样的补偿?希望得到您的回复,谢谢!

劳动纠纷 2022-08-18 11: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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