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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家有两间祖屋。产权在爷爷名下,爷爷奶奶已经过世,留有兄弟姐妹6人,当初爷爷口头说明,未留文字协议:祖屋由我爸爸和他弟弟两兄弟分得(我爸爸其他兄弟姐妹都放弃房屋继承,主要是我爸爸和他一个弟弟的妻子)。

弟弟因故过世20多年(那时候老人还在世),其妻与其女在其过世时户口已经迁走,未赡养老人。

我爸爸的户口已经迁出,祖屋名下只有我一个户口。

问题1:我,我爸爸,我妹妹以及她妈妈,这里哪些人有资格继承祖屋?

问题2:我的户口在祖屋名下,是否只有我有权使用宅基地?,比如翻新改建这类的。

问题3:如果我妹妹他们有继承权的话,是否有权买卖祖屋?

问题4:祖屋现在是危房,是否只有我有权申请修建?我妹妹他们如果能分到祖屋的话,是否可以自主确认修建?还是必须通过我才能修建?

村委说,经过我爸爸兄弟姐妹的协议认同,也可以给我妹妹他们一间做房产证。那么他们的房子可以买卖吗?房子如果卖掉的话,宅基地怎么办?还是我们的吗?未赡养老人。是否只有我有权使用宅基地?如果我妹妹他们有继承权的话,那么他们的房子可以买卖吗?

继承 2019-05-09 08:0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两兄弟共同买房,房产证只写一人名字。规定该住房产权就属于房产证登记人个人合法所有。
    兄弟俩有书面合同协议,约定住房产权份额。这份合同如果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体现,没有在胁迫或欺骗前提签字,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
    《物权法》规定: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 一、继承的方式有两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去做公证继承,如果协商不一致,可以向法院起诉
    二、遗产分配的规则:
    1、先将父母的遗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
    2、先去世的一方的遗产由他的父母(如果还在的话)、配偶和子女共同继承,然后再依照这 种规则继承后去世一方的遗产;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 《继承法》第10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其中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若和继母形成抚养关系(就是她抚养你长大),就和生母亲具有同等的法律继承权。
  • 房产继承是指依照《继承法》规定,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至继承人的法律行为。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继承完成必须符合被继承人已死亡这一要素,如父母仍然健在,房产转移行为应该叫赠与,而不是继承。
    房产继承按照法律规定,又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遗嘱来确定继承人和继承方式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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