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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十年工作时间,去年得了脊椎结核,病假一年已满,住院时,胸以下已瘫痪,现可以慢慢靠视觉带常,不能正常行走公司通知上班,如不上班,公司要解除合同,咋个说法。江苏省张家港市已有十年工作时间,病假一年已满,不能正常行走公司通知上班,如不上班,公司要解除合同,咋个说法。

劳动纠纷 2019-03-05 10:3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规定,一周工作时间不能超过40个小时,但必须保证至少有一天的休息.你们单位如此安排,一周累计工作时间45个小时,已经超过了40个小时的规定.但劳动法也有规定,一个月加班时间不能超过36小时新劳动法规定最小工作年龄是16周岁 其实2008年版的新劳动法内容并没有涉及到工作的合法年龄的详细规定,就算是1994年实施的劳动法,也只有对女职工及未成年人的用工有具体的,偶不知道你要问的是不是未成年人招聘的问题?如是,那我知道,有关未成年人(即童工吧)指的是年龄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这是在1994年版的劳动法中有严格规定的,任何用人单位不可以招收年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具体请看回1994版的劳动法的第15条和第58条,此外在2004年还颁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动保障部门监察机构的职责,强化监察执法手段,为查处包括非法使用童工、侵害未成年工合法权益在内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最低就业年龄标准,禁止任何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对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新劳动法规定最小工作年龄是16周岁
  •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短期病假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病假工资计算公式:  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以上是对鹰潭病假工资的回答。
  • 在工作期间生病,停工治疗期间算病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一)项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在48小时之外死亡或者存活的,均按因病办理。因此,职工在工作中生病,停工治疗期间没有出勤,应当算病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下列情形下,即使由于劳动者的单方面原因解除老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当向其支付符合法律要求的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劳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劳动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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