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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一名保姆,我是通过家政公司找的工作,现在想要辞职。我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规定2016.1.13——2016.3.12是试用期,在上岗之前进行过短短几天的培训,现在公司要我支付违约金和培训费,请问合法吗?现在想要辞职。我签订了劳动合同,现在公司要我支付违约金和培训费

合同纠纷 2019-05-20 07:3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的出资是特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出资,如发票。  如果试用期满,在劳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你说的情形应属专业技术培训,关键在于是否订立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
    如有服务协议或劳动合同中有条款明确培训费用和服务期要求的,按约定办理;如没有约定服务期的,该培训为岗前培训,不存在违约,也就无所谓支付违约金了。
  •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并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必须符合以下要件:第一,单位与劳动者有关于服务期违约金的约定;第二,单位提供的培训费是有支付凭证的专项培训费用;第三,单位对该劳动者提供的是专业技术培训。
    《劳动合同法》仅确立了脱产培训服务期制度,学徒学成后立即跳槽的情况比比皆是,公司的内部培训又不属于单位可以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对象,单位无法向其主张违约金或要求支付培训费以弥补自身损失。
  •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再看《社会保险法》对缴纳社保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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