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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2015年11月11日入职一家公司上班,试用期为3个月,当时老板答应我试用期为3000元,转正5000元,入职办公室文员一职,但合同迟迟未签,入职之后我发现老板每天让我做的工作和面试聊的很多不一样,经常出去给公司食堂买菜,装修房子当监工,打扫卫生等,加班没有加班费,直到2016年1月中旬,公司为了应付劳动局才跟我们签了试用期3个月的劳动合同,且落款日期为1月中旬的日期。后来春节过后,2016年1月22日老板跟我交谈转正事宜,并且表明工资每月为3000元,外加1000元绩效,但每个月的绩效需要压制年底才发,听话才有,不听话就没有,问我能不能接受,接受就签合同,不接受就结账走人,当时我很生气,觉得他们说话不算话,把我坑了,当时一时气愤就说接受不了,我离职,当天上午把自己管理的账本交给同事之后就走了,公司也未给我办理离职手续之类的,工资也未结算,当天中午回家后我越想越不对,且我2016年2月21日在医院查出已怀孕,于是我2月23日上午约见老板下午见面,见面之后我表示我不能离职了,我怀孕了不能辞职,且我还未办理离职手续,就代表未正式离职,但老板当时答复我回家等他消息,回家等了两天他一直迟迟未有答复,第三天答复我说他们是小公司,我自己提出离职的当天就是已经离职了,所以不让我再上班了,但是我觉得我也是被公司坑了,之前答应的转正工资不做数,而且每天经常做的工作和面试谈的不一样,我21日提出离职,未办理离职手续,工资也未在当日给我结算工资,我就不算正式离职,我22日提出继续上班并表示我已怀孕,他不让我上班,并在23日直接把结算工资汇致我卡。这期间公司经常会把我们谈话内容偷偷录下来,请问,公司不让我上班合法吗?我还能继续要求上班或者劳动仲裁吗?

仲裁 2018-12-27 20:2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首先应该确定你的辞职是否符合劳动法规定,如果是合法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
    二是申请劳动仲裁,此事由劳动局负责。
    对仲裁不服的才能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合同,而且过了试用期的,那么劳动者必须提前30天申请辞职,按公司人事部规定办理离职手续,才能离开公司。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 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单位就可以正常离职;单位不受理离职的,劳动者可以将离职报告邮递到公司办公室,三天后离职视为正常离职,公司没有权利扣劳动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按照劳动法上规定,劳动者付出了劳动,那么就应该为此获得报酬。虽然试用期劳动者不算公司的正式员工,但是公司安排加班,一旦劳动者为加班付出劳动的,就该得到相应的加班费。

    其实,用人单位从开始用劳动者之日起就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那么试用期间的员工也是享受劳动者的权益,要是公司只按一般情况发工资,损害到劳动权益了,那么劳动者可以积极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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