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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想再咨询一下:我当初招聘进去的时候是说好每个月保底工资3000+400保险补贴的,2015年12月23号开始叫我去杭州实习的,2015年12月30号就在塘栖公司上班了,现在做了2个多月,他说2016年3月1号开始工资变动了,说不保底了,变成1740加提成,到现在为止合同也没有跟我签订,不签合同一个月后第二个月开始双倍工资前提要有什么条件吗?比如营业执照、法人等,还有实习期跟试用期可以算在第一个月里吗?到现在为止合同也没有跟我签订,不签合同一个月后第二个月开始双倍工资前提要有什么条件吗?还有实习期跟试用期可以算在第一个月里吗?

合同纠纷 2019-05-14 10: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实习,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伤害事故,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可以以雇佣关系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或由学校基于与单位之间的实习合同的相关约定主张权利。
      实习期只适用于在校学生。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保险或最低工资的限制,故意与符合劳动者资格的非在校学生签订实习协议,这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实际上即便签订实习协议,用人单位和非在校学生也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作为用人单位,应该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或与实习生、实习生所在的学校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实习生的实习时间、工作时间、实习费、实习内容等细节。同时用人单位可以为实习生购买商业保险,避免实习过程中发生因工受伤后产生经济赔偿纠纷。
  • 实习生实习期间不算试用期。
    学生实习期间,虽身处实习单位,但目的是把课堂所学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增强实际运用能力,属课堂教学的延伸,其身份仍然是学生,仍为学校所管理,是在执行学校的安排。
    用人单位仅仅是根据学校要求,提供实习场所、环境、条件。学生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与实习单位并无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因此,实习生实习期间,不属于劳动合同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 1、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要求购买的一种保险,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目的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享受保险待遇。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都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明显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
    2、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及时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自行申报后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未按时及时缴纳社保的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缴社保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或其银行查询其银行账户,并可申请县级以上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 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收入,等,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不管登记人是夫妻俩哪一方名字,都是婚后共有财产,
    离婚时需要双方自行协议分割共有财产,达不成协议,可以起诉解决。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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