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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2014年7月开始在乡镇卫生院上班,属于事业单位编制,至2015年12月,我所在单位未给我缴纳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养老保险,在此期间本人因病住院,现医疗费一万多元用无法报销,我应该如何维权?我所在单位未给我缴纳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养老保险,现医疗费一万多元用无法报销,我应该如何维权?

保险纠纷 2019-05-22 16: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里的钱,可以由死亡者的直系亲属或者法定继承人领取。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五险,分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工伤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五种都是社会保险。上面五种保险是正规的用人单位必须要为其劳动者缴纳的。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职工、退休人员在门诊治疗符合规定的部分重症疾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
    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 :
    (1)职工就医,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2)退休人员就医,由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
    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的住院、门诊紧急抢救或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的医
    疗费累计超过统筹基金的"封顶线"时,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负
    责理赔,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具体为:。
    (!)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费支付94%,个人自付6%;
    (2)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费支付96%,个人自付4%;
    (3)20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费支付98%,个人自付2%。
    在一个年度内,大额医疗保险费按比例支付的费用最高为每人30万元。
    另外,在一个保险年度内,职工、退休人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符合规定
    的重症疾病,在3万元以内的由个人自付医疗费(不含个人自付的起付标准数的医疗费和不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4000元的,由商业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予1000
    元的补助。

  • 1.医保分两个帐户,个人帐户,体现在医保卡内的钱,可以用来在定点药店买药,门诊费用的支付和住院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的支付;统筹帐户,由医保中心管理,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当地医保报销的费用由统筹帐户支付
    2.在就医的时候,向定点医院出示医保卡证明参保身份,在结帐的时候,该个人自付的部分由自己用医保卡或者现金支付,该医保报销的部分由医保和医院结算,个人不需要先支付再报销
    3.住院报销的时候,有个起付线,也就是说起付线的钱需要自己支付,超过起付线的部分才能根据当地医保的规定报销,报销比例各地是不一样的,并且不同的医院和不同的项目也是不一样的,无法具体给你,大概75%左右,详细的需要你去当地社保网上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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