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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15年4月去公司的,五月份转正!九月份签的合同,这期间第三方让我去签合同我觉的工资少没去,直到九月份才签!十月份开工资的时候公司把五月到九月的社保补缴了!12月份我因为脑出血住院了,住院17天花了三万多,一分钱都没报销!医院说补缴的不起效用,需要单月缴纳6个月才能报销!我到现在将近三个月没上班了(有后遗症,右手使不上劲,医生让我住院做高压氧,打点滴,针灸做康复治疗,这些应该是出院的时候直接去康复医院的,但是因为我没钱了一直在家自己锻炼),现在公司说我工作不满一年只有三个月的病假,要给我解除合同,我想问一下,我可以要求公司和第三方给我报销住院的费用吗?公司给我解除合同合法吗?生病期间给我开工资657.7元,合法吗?我该怎样维权?工作不满一年脑出血的病假只有三个月吗?现在公司说我工作不满一年只有三个月的病假,我可以要求公司和第三方给我报销住院的费用吗?工作不满一年脑出血的病假只有三个月吗?

劳动纠纷 2019-06-17 13: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工伤住院费用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公司给买了工伤保险,那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承担,如果没有,则由公司承担医疗费。并且,如果构成残疾,有工伤保险则由工伤保险里赔偿残疾赔偿金,没有工伤保险,则由公司承担。
    医疗费用不能从残疾赔偿中扣除。医疗费用和残疾赔偿,对方都需要给的。
  • 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项目有什么条件?
    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临床诊疗必须、安全有效、费用适宜;
    (2)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
    (3)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确定。
  •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死在岗位上或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属于工伤。
    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亡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搜索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 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伤期间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否则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要支付二倍经济赔偿金的;
      
    2、赔偿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8条;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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