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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刑事案件民事赔偿已经赔付,对方已经出具谅解书给法院,开庭判缓刑的话,对方还可以说不同意判缓刑吗

刑事辩护 2019-01-09 10:1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赔偿金额要根据具体的损失来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在人身伤害刑事案件中,法院可支持的被害人人损失仅限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物质损失:主要是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所以赔偿的金额相对较少。
    而如果是由被害人与对方进行协商处理的,则赔偿的金额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不受上述赔偿范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结合,刑事诉讼的功能在于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是国家刑罚权行使的体现,民事诉讼的功能在于弥补受害一方遭受的损害,是民事请求权行使的体现。作为公法,刑事法律的主要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保障无辜,通过对犯罪的惩罚,警戒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
    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视附带民事部分对受害一方的补救功能,在惩罚犯罪的过程中,只有同时实现对受害方的有效补救,才能够真正实现诉讼的全面功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 刑事案件必须要经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几个步骤。  谅解书可以作为一个量刑的情节来考虑,法院可以从轻予以处罚。量刑的情节有很多,诸如自首、立功什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三条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 已经被判罚了。有被害人的谅解书,不是可以减刑的条件。只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等表现才能够减刑。
      《刑法》
      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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