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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节 审判监督程序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此条法律,作为原告胜诉方是否可以在要求被告方执行判决的同时进行申诉

行政诉讼 2019-01-04 06: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可以随时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申诉,只能由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其他人无权申诉。
    当事人近亲属坚持要申诉,法院可以征求当事人本人意见;本人同意的,以当事人申诉处理;本人不同意申诉的,不作申诉处理。  申诉,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对个别书写申诉状有困难的,可允许口头申诉,法院作出笔录。
    申诉要提出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并要具体提出所要求解决的问题。
  • 申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正确,而向国家的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也是公民维护权益的一种方式。并具有法律效力。
    申诉有两种,一则诉讼当事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依法向法院或者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
    二则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政党、社团成员对所受处分不服时,向原机关、组织或上级机关,组织提出自己的意见。
  • 强制执行效力:对于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只有无条件的执行。如果申请人超过法定诉讼期限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就构成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应承担被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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