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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我生了一个孩子,生孩子那的时候,我对象差20天才可以领证!但在孩子39天的时候我们领了结婚证!我这种情况算未婚生育吗!我知道我们这有个政策,孩子出生三个月内,补办结婚证不罚款!我跟我们的计生办说了,但是他说我生孩子时候没到法定年龄,是未婚生育!我想问一下,他的这种说法合理吗!

离婚 2018-12-29 17:2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所以结婚领证条件中最基本条件必须男女双方自愿。新婚姻法还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而且根据一夫一妻制原则,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或者丧偶、离婚者。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根据优生优育的需要,双方应当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 没有到法定婚姻结婚,现在还没有达到的,婚姻是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无效。如果现在已经达到法定婚姻了,那么这个婚姻就不能在宣告无效了,而是要按照有效婚姻,提起离婚诉讼。
    无论是婚姻有效还是无效,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对于孩子来说享有的是同等的权利,双方都应当承担对孩子的抚养责任。财产的分割,如果确认是无效婚姻的,那么不成立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共有财产进行处理,各归各的。
  •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 法律不会承认你们的夫妻身份,更不会去保护未经登记的同居关系。你们要想得到法律的认可,享受法律的认可,在女方达到20周岁,男方达到22周岁后,到男女任何一方的民政部门办理结婚证,登记结婚,取得合法有效的结婚证后,法律才会保护你们的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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