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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因为母亲被邻居欺负!我去把人打成小腿骨裂!鉴定为轻伤!现在已经被网上通缉!请问如果我去投案自首!会有什么后果!有没有可能缓刑!鉴定为轻伤!现在已经被网上通缉!请问如果我去投案自首!会有什么后果!有没有可能缓刑!

刑事辩护 2019-01-16 08:2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通俗地讲,“自首”就是自己检举、揭发自己。也就是举报人将自己涉嫌违纪、违法和犯罪的事实向举报中心进行举报。  根据我国《刑法》,“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人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处理。自动投案包括三种基本情况:  
    (1)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2)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3)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经被发现而司法机关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实践中,以下情况都应视为投案: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先以信函、电话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行;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以及犯罪嫌疑人并非出于主动,而是经亲友谊规劝、在亲友陪同下投案;或者经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谊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情况,也应视为自动投案。但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 轻伤刑事案件辩护方案的制定可以考虑以下方面。
    【是否构成犯罪(无罪辩护)】
    首先第一步是分析是否构成犯罪,寻找无罪辩护的可能性。根据案件事实。看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的可能性。
    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是否是意外事件等等。对人身伤情鉴定文书进行质证,看是否具有程序上或者实质上的问题,从而打破公诉机关的证据链。总之,结合全案的证据材料,看是否由做无罪辩护的可能性。
    在这一步尤其要注意全案的证据是否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地步。
    【此罪还是彼罪(定性辩护)】
    在确定了被告人肯定有罪的情况下,可以进一步分析被告人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其他罪,有没有可能构成其他的轻罪。
    如果有其他的轻罪可能,可以做罪名辩护。即被告人不构成A罪(重罪),而是构成B罪(轻罪)。不过有人并不赞同这种辩护方式,认为这是律师控告被告人。但是我认为,如果发现这个案子法院是肯定不会判被告人无罪,没有无罪的可能性的情况下,仍然直接做无罪辩护可能起不到很好的效果。
    这时如果做罪名辩护,可以给法官一个台阶下,从而维护当事人最大的合法权益。
    【罪轻辩护(量刑辩护)】
    在经过上面的思考后,如果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没有疑问的话,那么接下来可以做量刑辩护。
    量刑辩护也就是围绕量刑情节进行的,尽可能减轻被告人将要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辩护。具体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从犯罪嫌疑人年龄、动机、自首、立功、被害人谅解、累犯等多个情节入手。
    如果是共同犯罪的,还可以从主从犯的地位进行辩护。为被告人争取到较为理想的宣告刑也是一种胜利。
  •  把人打成轻伤,涉及的情况较复杂,需要具体分析。例如:《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民法通则》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致人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必要的营养等费用;损伤达到伤残等级的,还需要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 被人打成轻伤可以要求民事赔偿。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根据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对方致你轻伤,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你可以在刑事审理过程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赔,也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关于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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