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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国企职工,工伤费用约6万元由自己垫付,费用票据经公司由保险公司报销约5.1万元,剩余0.8万元由我个人承担,咨询一下0.8万元是否可以由公司承担,谢谢。

票据纠纷 2022-08-25 11: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工伤医疗费超出报销范围部分通常认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该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保险条例,确立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职工不承担任何医疗费
  • 劳动者受伤,认定为工伤,并且鉴定为伤残等级的,如果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医疗费都应当由社保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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