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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房地产买卖合同下列情况下无效: 1、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2、当事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 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021年某日,某外国航空公司向中国国内机票代理人发出通告,要求此前已售出的非洲至中国内地段机票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机票突然取消,如果是因为机务维护、航班调配、商务、机组等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可由旅客自理。法律依据:《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运输规则》第五十七条 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商务、机组等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 住宿等服务。 第五十八条 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可由旅客自理。
交房后,开发商不给钥匙。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几款,第几条有相关什么承担违约金的问题吗需要承担违约金吗?
商品房递交钥匙时算交付使用。开发商应当在购房合同里约定的日期范围内交房,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可由双方协商决定。如未如期交付使用属于违约,买受人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二)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 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二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履约保证金的收缴率
履约保证金收缴依合同规定。通常操作为:现金方式,直接支付至指定账户;银行保函,由银行出具担保,确保合同履行。未按时缴纳,可能失中标资格或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定义的不可抗力具体包含哪些因素?
法律分析: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它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等)。不可抗力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现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是如何体现的
无效合同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和对方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第一百四十七条行为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基于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 4、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违反真实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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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是否能够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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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未过户抵押的风险之思
赵某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包括解除与被告林某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协议书、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等。双方因房屋买卖及后续纠纷产生争议,诉至法院。二、当事人信息1.原告:赵某聪、赵某清2.被告:林某洁三、原告诉称原告赵某聪、赵某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04年12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17年8月21日签订的协议书。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33万元并支付利息。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差价损失383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4年12月,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出卖给原告,房屋建筑面积为76.5平方米,房屋价款为33万元,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04年底支付被告5万元房款、2007年支付被告3万元房款、2011年12月31日支付被告5万元房款、2012年1月20日支付被告20万元房款,合计33万元房款。被告于2004年底,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居住至今。2017年8月21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不得将涉案房屋进行抵押,被告自协议书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为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但被告却擅自于2016年底将涉案房屋进行抵押,2017年8月28日,由于被告与案外人的其他纠纷,涉案房屋被海淀法院查封。最终,涉案房屋无法完成过户手续,原告购买涉案房屋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擅自将涉案房屋进行抵押、由于其他诉讼导致涉案房屋被查封,被告的行为明显违约,给原告造成了巨大财产损失。赵某清同意法院将涉案款项判给赵某聪,其作为原告不再单提诉讼请求。综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四、被告辩称被告林某洁辩称:1.我认可和赵某聪于2004年签署了购房协议,但赵某聪起诉书中所述的支付购房款的情况,我不认可。我认可赵某聪在2004年底支付的13万元和抵消债务5万元共计18万元。2012年1月20日支付的20万元是赵某聪代其母偿还的借款,不认可其为购房款。海淀法院、北京一中院和北京高院均出具了文书,不认定最后的20万元为购房款。2.关于抵消债务的事,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赵某聪应付我首付款10万元,我七日内将空房交给赵某聪。赵某聪通过银行转给我5万元,还有5万元是让我和她母亲向他的债权人吴某珍要,要了5万元做为首付款。如果当时没有这10万元首付款,我不可能让赵某聪先行居住(因为当时和她妈比较熟)。现在赵某聪不承认这个事实,是为了将最后的20万也作为购房款,凑整33万购房款(如果加上这20万,他就支付了38万元,我不认为这20万元是购房款)。3.该房屋是建设银行的成本价购房,我有意出售该房屋解决资金周转问题。由于当时没发产权证,我和赵某聪的母亲是同事,所以她说赵某聪要买这房,我就同意了。根据合同,在取得产权证的时候赵某聪应支付我后面的房款,我给他办理过户手续。该房屋产权证2006年下发,赵某聪及其母亲均为某银行员工,且其母也拥有某银行的房改房(同一批办理的),所以他应该知道房产证何时下发(同时发放)。但赵某聪迟迟没有给我剩余房款,2007年经索要才给我转了3万元。2011年底,赵某聪给我转了5万元,但当时房屋价格已经翻了几倍,我不可能再按合同原价给他办理过户。4.从2004年12月,我将该房交给赵某聪,赵某聪一直在里面居住。赵某聪迟迟不交购房款、也未付房租。直至2020年法院执行拍卖该房屋。5.协议书是2017年8月21日在赵某聪的逼迫下不得已为之,而且我当时的丈夫并没有签字,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协议书不具备法律效力,另外抵押是在协议书签署之前,并不违反约定。同时要求赵某聪支付从2004年12月至2020年12月的房屋租金(按该房屋的市场租金计算),要求原告支付租金不作为反诉仅是抗辩理由。五、法院查明2004年12月,林某洁(出卖方、甲方)与赵某聪(购买方、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方购买甲方坐落在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76.5平方米,上述房屋的交易价格为33万元。乙方签订合同之日前需首付甲方10万元,其他款项在办理产权过户时由贷款银行直接划拨入甲方账户存折。甲方应于首付房款到帐之日起7天内将交易的房产腾空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该房屋供暖、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物业等费用,甲方交至2004年底,其后由乙方支付。乙方必须按期向甲方付款,如逾期,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部分房产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其各项税费由乙方交纳。后,林某洁将案涉房屋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交付赵某聪。2004年底,林某洁将一号房屋交付原告居住。2011年12月31日,赵某聪向林某洁转账5万元。2012年1月20日,赵某聪向林某洁转账20万元。2017年8月21日,甲方林某洁与乙方(夫妻双方)赵某聪、赵某清签订协议书(补充稿),约定:甲乙双方就一号房屋达成如下协议: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将一号房屋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甲方需配合乙方将一号房屋产权办理过户手续。乙方自签协议之日起配合甲方进行房屋内部构造评估及家访事宜,具体时间双方协商。另查,北京Y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与林某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于2017年出具民事调解书:1.林某洁偿还Y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300万元,以上共计600万元,于2017年6月15日前偿还本金300万元,于2017年8月30日前偿还利息100万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偿还利息100万元,剩余利息100万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2.若林某洁未按期履行上述任意一期给付义务,Y公司有权就本金300万元及利息中所有未付款项立即申请强制执行。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林某洁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Y公司向海淀法院申请执行,海淀法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执行,查封林某洁名下一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案外人赵某聪对执行案涉房屋提出执行异议,海淀法院驳回赵某聪的异议申请。原告赵某聪与被告林某洁、Y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海淀法院于2020年判决确定:驳回赵某聪的诉讼请求。后赵某聪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0年7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生效判决确定“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赵某聪主张其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包括2004年转账5万、2007年转账3万、2011年12月31日转账5万、2012年1月20日转账20万。林某洁对上述收款情况认可,但不认可2012年1月20日20万元系案涉房款,且主张赵某聪的付款中还包括赵某聪的债务人向其支付的5万元。而赵某聪在异议审查中称已支付房款中包括由他人(吴某珍)代为支付的8万元……故林某洁陈述可信度较高。依据林某洁所认可的他人支付金额,在2012年1月20日前未付房款金额为15万元……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于2004年,直至2017年8月赵某聪才在协议书(补充稿)中要求林某洁办理过户登记,赵某聪所称基于信任的理由实难认定为非其自身的原因,且其未提出证据证明在此十余年的时间中未办理过户登记不是其自身的原因,其在如此长的时间中怠于行使权利,应当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首先,林某洁在执行异议审查及本案执行异议之诉中对部分房款是否由他人代付的事实陈述较为一致,而赵某聪对该部分事实的陈述明显存在矛盾且前后差异较大,赵某聪亦未对此进行合理解释说明,故一审法院认为林某洁陈述可信度较高,并无不当。其次,赵某聪对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林某洁与赵某聪母亲之间存在资金往来的情况下,林某洁基于20万元与剩余房款金额不一致,而认为该20万元为赵某聪代其母亲向林某洁偿还借款的款项存在合理性。赵某聪主张该20万元系支付案涉房款,但该金额与其陈述的已付款金额相加为38万元,已超过案涉合同约定的房款33万元,赵某聪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故一审法院对于赵某聪已支付全部房款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故赵某聪的该项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赵某聪提出的一审法院对于未办理过户系赵某聪自身原因的认定有误的上诉意见……房屋买卖合同于2004年签订,在2017年双方签订协议书(补充稿)之前,双方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其关于双方关系密切故未办理过户的主张不足以对此进行合理解释说明,根据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赵某聪对于诉争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没有过错。故赵某聪的该项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后赵某聪不服二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裁定驳回赵某聪的再审申请。2021年1月,一号房屋被司法拍卖,赵某聪于2021年1月6日以416万元的成交价拍得。关于合同解除,赵某聪、赵某清主张房款已经付清,涉案房屋已经被拍卖,不能基于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过户给己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补充稿)。林某洁庭审中表示同意解除,鉴于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将起诉状副本送达林某洁,可以确认上述合同于2021年1月22日解除。关于涉案房屋抵押情况,林某洁称“房屋2016年11月28日抵押给个人,2017年协议约定不得抵押是原告写的,签订协议时我知道无法过户,原告逼我签的协议。房屋被法院查封时,原告的母亲知道,不知道他母亲是否告知原告。屋抵押原告不知道,签协议时也不知道我已经被列为失信人,不知道房屋被查封,出借人看完房之后,人家查我列失信了,不给我借钱;协议第三条就是为了看房后进行贷款”。另查,房屋所有权证显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林某洁,填发日期为2002年7月12日,2007年6月18日设定抵押权,权利人为某银行,权利价值40万元。另查,赵某聪与赵某清于2012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周某宇与林某洁于1994年9月5日登记结婚,于2020年10月14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一号房屋登记于林某洁名下,双方约定该房产归双方共同所有,该房产变卖所得价款由双方各享有一半。六、裁判结果1.赵某聪与林某洁于2004年12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赵某聪、赵某清与林某洁于2017年8月21日签订的协议书(补充稿)均于2021年1月22日解除。2.林某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赵某聪购房款18万元并支付利息。3.林某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赵某聪损失20万元。4.驳回赵某聪的其他诉讼请求。七、房产律师点评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补充稿)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争议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并拍卖,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请求解除合同,林某洁同意解除涉案合同,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补充稿)于2021年1月22日解除。鉴于生效判决已确定“赵某聪在2012年1月20日前未付房款金额为15万元”“对于赵某聪已支付全部房款的主张未予支持”,故林某洁应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1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依据林某洁签署的协议书(补充稿),又鉴于林某洁作为另案的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导致争议房屋被查封并拍卖,故林某洁对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存在过错;鉴于生效判决已确定“根据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赵某聪对于诉争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没有过错”。综上,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双方可得利益损失、房屋拍卖的价格、具体案情等因素予以酌定,对原告过高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办案心得一、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与风险防范在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导致双方产生争议。这提醒人们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应充分了解房屋的产权状况、抵押情况等重要信息,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对于购房者而言,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购房款,并积极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支付款项时,要保留好相关的支付凭证,明确款项的用途。同时,要关注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可能影响交易的情况,如有疑虑应及时与卖方沟通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于卖方来说,应如实告知房屋的真实情况,不得隐瞒重要信息。在收到购房款后,应按照约定协助买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二、证据的重要性与一致性本案中,双方对于购房款的支付情况存在争议,而法院在判断时主要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证据的一致性。这表明在交易过程中,当事人应保留好与交易相关的各种证据,如合同、支付凭证、沟通记录等。同时,当事人在陈述事实和提供证据时应保持一致性,避免前后矛盾。如果出现证据不一致的情况,可能会降低自己陈述的可信度,影响法院对事实的认定。三、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当房屋买卖合同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而解除时,双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卖方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同时赔偿一定的损失。这提示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考虑合同解除的可能性及法律后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尽量避免违约行为,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如果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应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四、房屋交易中的谨慎与诚信房屋交易涉及重大财产权益,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应保持谨慎和诚信。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应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可能影响交易的情况,如房屋抵押、被查封等,应及时告知对方,共同寻求解决方案。同时,在交易过程中,要避免采取不正当手段,如逼迫对方签订协议等,以免引发纠纷。五、法律意识的提高与专业咨询房屋交易是一项复杂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应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签订合同前,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面临的风险。专业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意见,帮助当事人起草和审查合同,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纠纷,律师也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帮助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海南州律师-靳双权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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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考量:夫妻一方家拆迁安置利益的离婚诉讼焦点
生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购买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2019年,双方因性格不合在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一号房屋归陈女士所有。后陈女士为确认房屋所有权诉至法院。二、当事人信息1.原告:陈女士2.被告:金先生三、原告诉称陈女士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归陈女士所有,房屋贷款由陈女士偿还,待还清贷款后由金先生无条件协助陈女士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将该房屋登记至陈女士名下。2.本案诉讼费由金先生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与金先生于2003年9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购买了一号房屋。2019年11月4日,双方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一号房屋归我所有。为避免日后纷争,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四、被告辩称金先生辩称,不同意陈女士的诉讼请求。离婚时,因为我在外欠了30万元债务,家里说可以帮我还钱,但要求离婚,我就同意了,签订离婚协议时我没看就签字了,所以我不同意。五、法院查明陈女士与金先生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3年9月8日登记结婚,后于2019年11月4日在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协议中关于房屋约定如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通州区一号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因其男方在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房屋产权证抵押到另一人手中,获取人民币30万且未用于生活所需开销。后经与女方家借款后偿还所欠债务,把房屋产权证赎回,故男方自愿放弃其所属房屋产权部分。另此房屋还剩余18万元银行抵押贷款,离婚后贷款由女方支付,待其归还房屋所欠银行贷款后,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由女方负责。2010年10月11日,金先生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北京H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一号房屋,房屋总价款为484946元,首付款254946元,公积金贷款23万元。2015年7月21日,该房屋登记至金先生名下。双方离婚后,一号房屋由陈女士负责偿还房屋贷款。案件审理过程中,陈女士于2021年6月11日还清了银行贷款,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其出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全部贷款证明。六、裁判结果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归原告陈女士所有,被告金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陈女士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将房屋登记至原告陈女士名下。七、房产律师点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一号房屋系陈女士、金先生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权进行处理。双方在离婚时约定该房屋归原告陈女士所有,该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现金先生以未仔细阅读离婚协议为由,不同意该房屋归陈女士所有,且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离婚协议存在无效或者应当被撤销的法定事由,故对其该意见,法院不予采信。现陈女士要求一号房屋归其所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另外,陈女士已还清一号房屋的银行贷款,被告金先生应当依照离婚协议约定,配合陈女士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将房屋登记至陈女士名下,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陈女士自行负担。办案心得一、离婚协议的重要性与审慎签订在本案中,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陈女士与金先生在离婚时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的归属,这为后续的法律判决提供了重要依据。这提醒我们,在离婚过程中,离婚协议的签订应当极其审慎。双方应在充分了解财产状况、债务情况以及自身权益的基础上,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和约定。在签订协议之前,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执行性。同时,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应认真阅读协议内容,确保自己清楚了解每一项约定的法律后果。一旦签字,离婚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遵守。二、证据在争议解决中的关键作用金先生在庭审中以未仔细阅读离婚协议为由不同意房屋归陈女士所有,但由于他未提交证据证明离婚协议存在无效或者应当被撤销的法定事由,法院未采信他的意见。这表明在法律纠纷中,证据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当事人如果想要推翻已签订的协议或主张自己的权益,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否则,即使有不同的意见,也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在日常生活中,当事人应当注意保留与财产、债务等相关的证据,以便在可能出现的纠纷中能够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三、遵守协议约定的法律义务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法律文件,具有约束力。在本案中,法院判决金先生协助陈女士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正是基于离婚协议的约定。这提醒我们,无论是在离婚过程中还是在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旦签订了协议,双方就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如果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履行义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四、专业律师的价值在处理离婚及财产分割等复杂问题时,专业律师的介入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多方面的帮助。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起草和审查离婚协议,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纠纷发生时,律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收集和整理证据,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代理服务。专业律师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可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避免因法律知识不足而导致的错误决策,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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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夫妻婚内一方宅基地拆迁,利益如何分配?
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的排他性居住使用相关权益由二原告享有。一号房屋系拆迁回迁安置房之一,因家庭纠纷及安置权益问题引发争议。二、当事人信息1.原告:陈某、张某昊2.被告:张某杰三、原告诉称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的排他性居住使用相关权益由二原告享有。事实和理由:陈某与张某杰原系夫妻关系,2019年3月经朝阳法院判决离婚,因涉第三人即双方之子张某昊的安置权益,故未在该案中处理一号房屋。一号房屋系拆迁回迁安置房之一,本有两套回迁安置房,因张某杰赌博欠债百余万,已将另一套安置楼房(朝阳区二号)卖掉还债。希望法院从离婚原因、照顾妇女儿童、子女抚养保障、方便生活以及保护家庭财产不被挥霍角度考虑,将上述房产判归二原告所有。四、被告辩称张某杰辩称,登记在我名下的S号拆迁,我的户籍也在该院落,二原告及我各有50平米的安置面积,我对安置房主张排他性居住使用权,同意给二原告补偿款。因拆迁款150万元在陈某处,我同意将该款项作为对二原告安置指标的货币补偿。我要求陈某给付我拆迁款75万元。五、法院查明张某杰与陈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1年5月30日登记结婚,婚内育有一子一女,即张某昊、张某慧,二人于2019年3月29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子女均由陈某抚养。2010年4月23日,张某杰作为被拆迁腾退人(乙方)与北京市朝阳区某拆迁办(以下简称某拆迁办)作为拆迁腾退人(甲方)签订房屋拆迁腾退补偿协议书(定向)(以下简称补偿协议),约定对乙方的北京市朝阳区S号房屋(以下简称拆迁房屋)进行腾退,该院落的正式房屋建筑面积为267平方米,乙方现有本村村民户口1户3人,应安置人口3人,分别是户主张某杰、之子张某昊、户主陈某。补偿协议第三条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腾退补偿款2682550元。北京市住宅房屋腾退补偿价格结果通知单(以下简称补偿价通知单)载明,拆迁房屋的容积率为1,重置成新价为1298210元。另查,拆迁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规定,配偶双方各持一个户口簿的,认定为一个被拆迁腾退户,但夫妻双方其中一方户口内有年满18周岁(未婚,以拆迁腾退公告发布期限内为准)子女的,可认定为独立被拆迁腾退户。因户型设计导致实际购买面积超出原总标准安置面积的,实际购买面积原则上最多不能超出总标准面积20平方米(20平方米以内部分均价为4500元/平方米)。被拆迁腾退房屋补偿费=(基准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基准房价+城乡一体化配合奖)×认定房屋补偿面积+房屋重置成新价,基准地价为1600元/平方米、基准房价为600元/平方米、城乡一体化配合奖为2000元/平方米;工程配合奖每户40000元,提前搬家奖每户5000元,过渡补助费每户5000元,限期搬家补助费每户60000元,规定期限拆迁腾退奖励每人30000元;一次性搬家费为每平方米20元,按照被拆迁腾退人认定房屋补偿面积补助;认定人口的周转补助费为每月每人800元,周转补助期限暂定2年。再查,拆迁院落的总标准安置面积为150平方米,张某杰、二原告每人享有标准安置面积50平方米。本次腾退购得安置房两套,位于一号房该套房屋的安置人为张某杰,总房价为370600元;位于二号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屋),建筑面积(暂定)85平方米,该套房屋的安置人为陈某。总房价为377400元。上述房屋的确认时间为2010年7月14日,购房款均由拆迁补偿款中支付,房屋均未办理权属登记。拆迁房屋的腾退补偿款扣除上述购房款后由张某杰领取。二号房屋于2016年11月23日出售给案外人苏某强并已交付使用,成交价190万元,买卖合同由张某杰作为出卖人签字。二原告称二号房屋系由张某杰出售,签订买卖合同时才知晓,房款中的100万元由陈某控制、90万元由张某杰控制。张某杰称二号房屋由陈某出售,买卖合同是陈某签的,房款中90万元在张某杰处,炒股赔了50万元,40万元出借朋友,后又称二号房屋的出售款均在陈某处。一号房屋现由张某杰控制,张某杰称2019年5月将该房屋出租并收取租金,后又称房屋一直由其居住使用未对外出租;二原告称该房屋交付后由张某杰、二原告共同居住使用,离婚后张某杰将房屋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2020年2月,张某远、吴某某以分家析产纠纷为由将张某杰、二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张某杰、陈某支付拆迁补偿款50万元。该案审理中,张某杰、陈某均认可从拆迁补偿款中支取12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本院认定张某远、吴某某对拆迁院落的补偿价通知单中的1号房屋享有所有权,并据此享有对应的拆迁利益。本院作出判决,判决张某杰、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吴某某、张某远补偿款五十万元。陈某不服该案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维持原判。经询,陈某称其已将25万元交至本院执行部门,张某杰称其尚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钱款给付义务。张某杰主张陈某向其支付拆迁补偿款75万元,称拆迁补偿款总额扣减安置房购房款748000元、装修支出20余万元、理财款120万元后余50万元,加上陈某处100万元房屋出售款共计150万元,按照一半主张。为此,张某杰提交2013年8月17日陈某作为出借人与H公司签订的出借与咨询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出借协议)2份予以证明。出借协议上载出借金额共计120万元。二原告认可出借协议的真实性,但称是张某杰要求购买的理财,120万元是从陈某的银行账户支付的,认为理财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投资损失。二原告对张某杰的上述主张不予认可,称扣除购房款的剩余拆迁补偿款用于支付房屋装修不到20万元、家具家电约40余万元,剩余120万元由张某杰以陈某的名义购买理财,该理财追回大概20万元用作生活花销;陈某与张某杰说好二号房屋的出售房款一人一半,其中100万元存入陈某账户用于生活花销。陈某在2019年10月10日的庭审中称其手中的拆迁补偿款还剩30余万元,在2021年6月7日的庭审中称拆迁款已经没有剩余。经询,二原告称不要求处理拆迁补偿款,认为已无剩余。二原告提交陈某名下账户对账单证明生活支出。张某杰认可银行对账单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张某杰主张一号房屋的排他性居住使用相关权益,称除每人50平方米的标准安置面积外,其作为户主还应享有20平方米的优惠购房面积。六、裁判结果1.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的排他性居住使用相关权益归原告陈某、原告张某昊享有。2.原告陈某、原告张某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张某杰房屋价款十八万五千三百元。3.原告陈某、原告张某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张某杰补偿款十五万元。七、房产律师点评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二原告能否基于其安置面积主张对一号房屋的相关权益。根据安置政策、安置房实际购买面积及价格,法院确认二原告、张某杰每人享有56.67平方米的优惠价购房面积。根据在案查明的事实,二号房屋于陈某、张某杰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出售,二人虽均称系对方的单方意思表示,但均未充分举证,从卖房款的分配、使用情况及二人的陈述意见判断,陈某、张某杰对该出售行为的对外效力均不持异议,故法院确认该房屋中使用了二人的优惠购房面积,每人42.5平方米。综合优惠购房面积的使用情况、安置房屋的数量、被安置人数、婚姻家庭关系等情况,法院对二原告要求对一号房屋享有排他性的居住使用权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该房屋的购房款均系从拆迁院落的腾退补偿款中支付,故二原告应支付购房价款。关于购房款的支付对象及数额。根据在案证据,法院认为拆迁补偿款虽由张某杰领取,但实际由陈某、张某杰二人共同支配并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投资理财,故一号房屋的购房价款应向该二人支付,鉴于陈某与张某昊共同主张房屋权益,故法院确认二原告应向张某杰支付购房价款的一半,即185300元。关于占用面积补偿款一节。因一号房屋的面积大于二原告的优惠购房面积,故二原告应就占用张某杰未使用的14.17平方米优惠购房面积给予补偿,法院综合考虑相同地段房屋的市场价值、诉争房屋性质、未办理产权登记以及房屋交付后的使用收益情况,同时考虑张某昊应得补偿款,酌定该部分补偿款为15万元。关于拆迁补偿款一节。张某杰作为被安置人,应当享有相应的拆迁补偿款,二原告称拆迁补偿款用于家庭花销及投资理财,已无剩余,法院根据腾退政策、补偿协议以及生效判决确定的案外人享有的补偿款数额核算的张某杰享有补偿款数额,与法院根据张某杰、陈某关于拆迁补偿款使用的意见及举证、二人的工资收入及家庭花销等情况推算的支出数额大体相当,故对二原告关于拆迁补偿款均已用于家庭花销及投资理财的意见予以采纳,法院对张某杰主张拆迁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办案心得一、拆迁安置权益的明确与保障在本案中,拆迁安置权益的归属和行使成为争议焦点。这提醒人们在面临拆迁时,应充分了解拆迁安置政策,明确自己的安置权益。对于应安置人口,要确保其安置面积等权益得到明确界定和保障。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应与拆迁方充分沟通,明确安置方案和权益分配,签订详细的拆迁补偿协议。对于涉及多人的安置情况,如本案中的家庭安置,应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充分协商,明确各自的权益份额,避免后续纠纷。二、婚姻关系对拆迁安置的影响本案中,陈某与张某杰的婚姻关系对拆迁安置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拆迁安置房屋的购买、出售以及拆迁补偿款的支配等问题都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这表明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在拆迁安置等重大财产事项上保持沟通和协商。对于拆迁安置房屋的归属和使用,应根据婚姻状况、家庭需求和各方权益进行合理安排。同时,在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时,如离婚,应及时处理拆迁安置权益的分割问题,避免因权益不清而引发纠纷。三、家庭财产的管理与支配本案中,拆迁补偿款的管理和支配引发了争议。拆迁补偿款作为家庭财产的一部分,其使用和分配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家庭成员在处理拆迁补偿款时,应共同协商制定合理的使用计划,确保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房屋装修、投资理财等合理用途。同时,要保留好相关的财务凭证和支出记录,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清晰地说明款项的去向和用途。对于投资理财等风险较高的行为,应谨慎决策,充分考虑家庭的经济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在家庭财产管理中,要避免一方擅自支配财产,确保家庭成员的共同利益得到保障。四、证据的收集与保存在本案中,双方对于二号房屋的出售、拆迁补偿款的使用等问题存在争议,但由于证据不足,难以确定具体的责任方。这提醒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对于涉及重大财产事项的交易、协议、支出记录等,应妥善保存相关文件和凭证。在发生纠纷时,这些证据可以为自己的主张提供有力的支持,有助于法院做出公正的裁决。五、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重要性当家庭内部对于拆迁安置权益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法律途径是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在本案中,二原告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对一号房屋的权益进行了裁决。这表明在遇到拆迁安置纠纷时,当事人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法律权利和可行的解决方案。通过法律途径,可以确保纠纷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和审理,提供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主张。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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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如何维权要赔偿?
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2、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拿到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3、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计算伤残赔偿数额;4、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的义务,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故,对于“工伤能申请法律援助吗”需要从多方面进行考察,在法院审理工伤案件之前,需要专业律师分析,再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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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设计需谨慎 字体采用也侵权
闲地逛着,一边想着家里缺哪些调味品。突然,一排外包装上写着“品牌生姜粉”的调味品,映入张先生的眼帘,让他大吃一惊的是这几个大字用的是“锐谐体1.0”字体,而“锐谐体1.0”字体的设计者和版权持有者正是张先生本人。该调味品外包装未经许可授权大规模商用他所持有的字体,让张先生愤怒不已。张先生便一纸诉状,将生姜粉生产厂商告上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庭。原来,张先生系业内知名字体设计大师,曾于2011年获得国际字体设计大奖提名,成为该奖项设立以来首次获得提名的中文字体设计师,还与政府合作,在公益事业中结合自身专业能力做出了诸多贡献,公益提供的央视励志短片曾获得3400万播放量。此外,也在众多大型电视台的跨年晚会节目中,公益提供字体。该生姜粉外包装使用的“锐谐体1.0”字体,系张先生于2011年设计完成并以美术作品的形式在省版权局登记,笔画设计锐利端正、严谨大方,在字体结构上结合了艺术美感和工艺美感,故取名“锐谐体1.0”,该字体对于以文字为载体的宣传具有视觉上的帮助和影响。张先生发现生产厂商存在侵犯著作权行为时,该品牌生姜粉已经被经销商在各大知名电商平台和线下店铺,进行大量铺货及销售,所售商品包装通过使用张先生设计的“锐谐体1.0”来突出宣传、增加商品卖点,吸引消费者的消费和购买欲望。经审查,该厂商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销量大获利大,利用张先生富有美感、极具创意和设计感的字体吸引了广大消费者,侵犯了张先生作品的复制权。后法院判决生产商家立即停止使用印有“锐谐体1.0”字体“生姜粉”的商品外包装,立即停止销售外包装袋印有上述字样的商品,并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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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岁患者就诊回家后意识不清,当日死亡,家属起诉索赔59万
。上述检查做完,患者离开医院。当日12:25市医院急诊抢救室以“发现患者意识不清10分钟收治”,入院诊断:院前呼吸心搏骤停。经该院抢救无效,于15:14宣布死亡,死亡原因:1.心源性猝死?2.急性肺栓塞?,未尸检。法院审理医疗损害鉴定认为,依据病历材料,患者符合心源性猝死的临床特点。医方的门诊病历缺乏生命体征以及必要性的阴性体征记载,难以体现医院规范性诊疗工作。心电图可见ST-T段心肌缺血性改变,但未有典型ST段抬高型改变。故结合患者胸前区疼痛病史,需考虑急性冠脉综合症并进一步完善心肌酶等检查,以协助进一步鉴别诊断。然而送检材料未能予以相应体现,提示医院在针对患者胸痛诊断及鉴别诊断方面存在不足。现有材料反映医方对患者实施了急诊抢救工作,但未见相应抢救记录。医方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程度,建议为轻微原因范围。一审法院认为,医疗事故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其结论并不等于医方在医疗活动中不存在医疗过错,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医院的诊疗行为虽然不是直接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但其病历书写的规范性、医疗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对患者的死亡结果的查明及患者生存期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故参照鉴定意见认定医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判决市医院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病历资料是医院医护人员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情况全过程的记录和总结,是认定案件事实,明确责任的最重要的依据。病历问题一直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焦点之一,医务人员应当认真按时写好病历,保持病历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提高病历书写质量,组织好危急重病人的抢救、会诊及疑难病例和死亡病例的讨论。同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体现了侵权责任法上的重要概念,即注意义务。该诊疗义务可以理解为一般情况下医务人员可以尽到的,通过谨慎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避免患者受到损害的义务。本案中,患者心电图有异常改变时,医方未安排胸痛患者到胸痛中心就诊,未对患者进行必要的留观,故此鉴定机构认为医方在针对患者胸痛诊断及鉴别诊断方面存在不足,难以体现医院尽到与其医疗水准相应的诊疗义务。另外,诉讼中如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以书面的方式提出,同时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通过专家辅助人运用专业知识对鉴定意见中存在的问题与鉴定人进行当庭质证,以达到对抗鉴定意见,协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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