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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借款期限的明确约定
法律分析:双方可以约定借条有效期限,借款有效的写法: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借款超过多久即视为丧失效力?
民间借贷的失效时间国家没有规定,但是法律有规定其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三年,在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权利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也不再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延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立案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刑法对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定罪标准:只要行为人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就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贷款保证人所负担的职责
贷款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为:当债务人没有按照约定偿还债务的时候,保证人需要根据约定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如果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则属于连带责任保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债权转让的先决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债权转让,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1、存在有效的合同。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 2、债权是可让与的债权。不可转让的债权包括依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达成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法院失信名单异常,被执行人命中意味着什么
根据我的大数据,法院失信名单异常,法院失信人员未能命中,被执行人命中意味着什么
别人拿来的转账记录起诉我欠他的钱该怎么办?
别人拿来的转账记录起诉我欠他的钱该怎么办?
现在要钱却找借口推脱,因为是常客所以有的时候输了找我垫钱,10元的小麻将,一般5元,我是开娱乐茶室的?
我是开娱乐茶室的,一般5元,10元的小麻将,因为是常客所以有的时候输了找我垫钱,现在要钱却找借口推脱,一直推脱不还,我可以起诉他吗?
我父亲30年前没有偿还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吗?现在打电话催促
我父亲30年前没有偿还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吗?以前没打电话,现在打电话催促
就是我借别人钱,我有转账记录嗯,这钱还能要回来吗?我要如何上报哪些部门呢应该上报哪些部门?
就是我借别人钱,我有转账记录嗯,这钱还能要回来吗?我要如何上报哪些部门呢?我这边是借钱给别人,别人不还我,然后我有这边的转账记录嗯,应该上报哪些部门?
我向平安普惠借钱,已经签了合同。
我向平安普惠借钱,已经签了合同。如果钱没到,我想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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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公司业务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委托律师后获不起诉
咨询等业务。2013年,某某财富先后在多地设立分公司,以发放宣传单、口口相传及网络线上推广等方式公开向社会宣传其理财产品,并以高额货币回报、通过线下与投资人签订《出借资询服务》等投资合同和线上使用“某甲平台”、“某乙平台”向社会不特定的多数人吸收资金。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间,A某等人担任该公司业务员。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发传单、答谢会等途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至2018年7月停止兑付。综上,A某向4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人民币600余万元。二、律师观点律师介入后,认为A某虽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具有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主观恶性及社会危险性较小等法定、酌定减轻、从轻情节,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三、裁判要点检察院最终采纳律师意见对A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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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坊子区代理执行异议之诉成功为当事人争取7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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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承租房屋房改时使用子女工龄登记父母名下房屋归属纠纷
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协助二原告将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过户至二原告名下,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张某文(张某聪之弟,张某聪、张某文二人为李某、张某夫妇之子)于1994年10月10日承租海淀区一号的住宅。1998年6月26日,二原告(夫妻关系)使用夫妻二人各自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及职业,享受一定优惠后,共同出资38272.75元,购得上述房屋。当时为了方便使用剩余工龄购买张某文单位公房,二原告借用张某名义签订了涉案房屋的购房合同,并将涉案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2020年9月,二原告得知张某聪去世后,与张某浩(张某聪之子)协商将涉案房屋过户至二原告名下,遭到张某浩拒绝。经查,李某于1998年8月17日去世,张某于2010年7月17日去世,张某聪于2018年11月4日去世。被告辩称张某浩辩称,涉案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属于张某的遗产,应依法继承。原告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原告主张我配合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涉案房屋原来是张某的私产A号房屋拆迁安置而来,之后由张某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属于张某所有,1992年拆迁,把A号房屋拆除,张某因此获得了涉案安置房屋,2006年7月19日,买方张某与北京F公司签订危旧房拆迁安置购房合同书,购买涉案房屋并登记到张某名下,张某由此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根据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权证书已经证明张某为该房屋所有权人。张某去世前,原告与张某没有签订过借名买房的书面合同,也没有任何借名买房的约定,现也无任何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更没有借名的必要性。涉案房屋由原告居住使用不是事实,居住状况对产权也没有影响,装修等都是我父亲处理的,此前一直是张某居住。原告一家购买小汤山房屋后没有在此居住过,张某的户籍和常住地址都是涉案房屋,该房屋实际一直由张某居住使用,涉案房屋产权证一直是张某保管,张某生病住院期间被原告取走,出资和工龄对产权并无实际影响。涉案房屋购买超过15年,张某去世超过10年,原告在此期间从未向张某及其继承人提出过借名买房要求变更产权的主张,张某也表示过涉案房屋是留给我的,这与原告的主张不符。原告直到所有了解房屋情况的人都去世后主张借名买房,不符合常理,即使有协议,也是为了恶意规避国家限购政策,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法院查明李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二子名张某聪、张某文。张某文与周某斌系夫妻关系。李某于1998年8月17日去世,张某于2010年7月17日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张某聪于1984年8月经本院调解与张某离婚,张某浩系二人之子,此后张某聪未再婚,张某聪于2018年11月4日去世。1992年拆迁办(甲方)与张某文(乙方)签署《拆迁安置协议书》,约定乙方房产为A号,甲方为乙方安置两居室一套,该协议下方备注户主为张某,之子张某文。1995年5月24日,张某文与北京F公司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由张某文租赁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2006年7月19日,北京F公司与张某签订《安置购房合同书》,约定由张某购买涉案房屋,折扣工龄53年优惠后,应付购房款为38273元。2006年12月11日,张某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根据工龄证明,购买该房屋分别使用了张某文27年工龄,周某斌26年工龄。根据《住宅拆迁收款凭证》和《北京市教师购房增加优惠证明》,记载购房折扣工龄及教师优惠后,房款合计38272.75元。审理中,张某文、周某斌表示A号房屋是家庭共同财产,被拆迁人为张某文,涉案房屋承租人为张某文,涉案房屋系使用二人工龄并由其出资购买,因张某文单位有分房政策,便与张某商量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张某名下,其与张某为口头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房屋应归其二人共有。张某浩表示A号是张某家庭祖产,张某聪曾帮忙装修涉案房屋及搬家,涉案房屋为张某的个人房产,不认可张某文、周某斌主张的借名买房关系。张某文、周某斌表示涉案房屋由其一家与张某居住,后其一家搬至其他自有商品房,涉案房屋由张某居住,涉案房屋产权证原件一直在其处。张某浩表示其初中时曾与张某、张某文在涉案房屋居住,张某文于2004年或2005年搬至其他住房,之后张某独自居住涉案房屋,涉案房屋产权证是张某2010年住院后被张某文拿走。张某文、周某斌除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外,未提交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收据等相关原件。张某文、周某斌提交2020年物业费、供暖费收据及2020年水电费交费凭证、2021年热力供应有限公司出具的缴费说明及2009年度至2021年度供暖费缴费明细、卫生费等相关费用账本、2018年至2019年生活缴费凭证,证明其一直交纳涉案房屋供暖费、物业费、水电费。张某浩表示缴费记录均为2018年后,是张某文、周某斌为了诉讼而制造的证据,不能证明二人一直交纳涉案房屋相关费用并居住使用该房屋。裁判结果驳回张某文、周某斌的诉讼请求。房产律师点评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涉案房屋的购房合同为张某签署,产权登记亦登记在张某名下。张某文、周某斌主张其与张某为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虽然涉案房屋原有承租人为张某文,使用张某文、周某斌的工龄优惠后购买,但是首先,张某文、周某斌与张某并无借名买房协议,张某就房屋权属亦没有签署过其他合同或进行过书面确认;其次,涉案房屋为A号房屋的安置住房,且A号房屋的户主为张某,A号房屋并非张某文的个人财产,因此对所安置的涉案房屋亦不享有完全所有权;最后,张某为涉案房屋的长期居住使用人,张某文、周某斌主张物业费、水电费、供暖费等费用为其交纳,但其能提供的交费凭证的缴费时间均在2018年之后,张某文、周某斌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并不持有购房合同等其他房屋相关材料原件。综上,张某文、周某斌主张其与张某为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要求张某浩协助过户的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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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何合法开除员工-----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为例
同法》对此均有规定,其中,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是实务中最常出现的情形之一。不少用人单位解除行为存在巨大漏洞,侵犯员工合法权益,也因此支付高额赔偿。为规避这一风险,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成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属于本条所述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情形,其制定过程应当经过民主程序。二、合法的规章制度应当向员工公示和告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在保证规章制度内容合理合法的同时,向员工公示和告知是能够约束员工行为和前提和条件,如果没有经过公示和告知程序,不能作为惩处员工的依据。三、规章制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中对”严重“的定义应当结合公司业务需求、制度设置目的等因素综合决定一个可预测和考评的标准,否则操作过程可能存在较大的主观随意性。四、尽可能明确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后果的处理。公司能够顺利运行需要各种规章制度维持和约束,但并非所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能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在对“严重”的标准有明确定义的前提下,应当明确何种行为导致何种不良后果有何种处罚,尤其是明确什么情况下能够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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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的成功辩护
余元,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是否应该降低刑期?阅卷发现被告人具有从犯情节,起诉书未给予认定。在会见过程中询问被告人实施盗窃的详细过程,发现被告人在盗窃过程中起到望风作用,犯罪工具的准备,盗窃成功后销售赃物都是同案犯实施,且被告人也未分得账款,故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属于从犯。故对于签署认罪认罚的案件,有无再辩护必要?笔者认为要看认罪认罚具结书中建议的刑期是否适当?刑期是否适当需要结合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认罪认罚具结书中建议的刑期是否全部包括了被告人的从轻量刑情节,然后根据从轻情节要会计算出被告人大约刑期,如果不会计算刑期,也就得不出刑期是否偏高的问题。
海南州律师-郑纪盈律师郑纪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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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纪盈律师
花钱包上心仪院校?孩子未被录取,7万元“培训费”能否退还?判了!
协议书》,协议约定培训学费为70000元,协议承诺熊小通过培训后被某学院全日制本科(音乐学)专业录取,在军训后直接进入本科班,并且在11月份能够在学信网查询所在学籍为本科。协议另约定如未兑现上述规定,则公司全额退还培训费。然而,熊小未被录取,该公司负责人于2022年10月通过微信向熊某返还20000元。2022年11月,该公司与熊小家长签订了《退款声明书》,承诺将于当月之前将剩余50000元整退还给对方,但该公司一直未能退款。熊小及家长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汨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经向熊某核实,熊小并未在该公司进行培训,且熊小当时艺考专业成绩已通过,故该公司与熊某之子熊小签订《培训协议书》的真实目的系以特殊途径实现熊小录取到某学院全日制本科(音乐学)专业,因此《培训协议书》不能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教育培训合同。学校录取应公开公平,双方签订《培训协议书》希望通过其他手段实现录取的行为与公开公平录取的原则不符,该合同保证录取的服务实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培训协议书》依法应认定为无效,该公司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判决被告某教育咨询公司向原告熊某退还50000元。法官说法:高考需要的是自己的实力和努力,没有任何捷径可走。作为家长,对于培训机构的过度及夸大宣传要理智谨慎,特别是各种类似承诺“包过”“稳上”的培训机构更要提高警惕。培训机构能够提供的仅仅是对考生自身考试能力的提升,而非通过某种承诺达到通过考试的目的。如有入学问题需要得到帮助,建议考生和家长咨询国家公布的正规报考咨询点或网站,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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