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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一下一个朋友借我钱写了一个借条并注明了每个月支付我利息,但是他有两个月没有支付利息了,我是否可以告他诈骗请问一下一个朋友借我钱写了一个借条并注明了每个月支付我利息,但是他有两个月没有支付利息了,是否可以告他诈骗

债权债务 2019-01-24 14: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没有借条可以打官司吗?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表等形式表达一定的思想或行为,其内容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它是最有力的证据,被公认为“证据之王”。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亲自出具的借据,就是有力的书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确实存在的情况下,法院是不会支持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的。   相关内容链接:   规范的借条应具备哪些内容?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规范的借条书写格式及内容举例如下:   借 条   今A借给B人民币壹万元整,即¥
    10000.00元,自2006年2月9日至2006年8月8日,期限6个月,利率为每月
    0.8%,利息共计人民币肆百捌十元整,即¥
    480.00元,全部本息于2006年8月8日一次性偿还。   借款人:B(签字、手印、签章)
  • 借条(合同)未约定利息,如果原告提出利息主张,法官在原告打字的起诉状上添写利息,被告可以反驳。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视为无息借款,如果约定了还款日期,而对方没有在还款日内还款可主张同期贷款利率相同的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如果对方不履行,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其支付迟延履行金。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应该是没有利息的。也就是说借款人无需给付从借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之间的利息。但从起诉之日应视为催告之日,也即借款人开始逾期还款之日,故借款人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付清时止,需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这是借款人的义务之一。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去支付利息,即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当事人之间在借款合同上对支付利息的期限问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按本法第61条规定,对支付利息期限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借款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
    如果根据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利息。同时本法又规定,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
    这样规定,更有利维护交易安全、保护贷款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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